各級學校經許可購置之槍枝、彈藥,應設置庫房集中保管。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庫房地點應設於學校或代屯部隊內之安全處所。 二、槍枝、彈藥應分別設置庫房儲存,並指定專人二十四小時負責看管。 三、庫房以鋼筋水泥構築為原則,並加裝鐵門、鐵窗及加鎖。 四、庫房應裝置錄影監視設施及交流、直流兩用警鈴。 五、庫房應置有消防砂、水、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六、槍枝庫房內應設置槍櫃及加鎖。 七、彈藥庫房應設置通氣孔,並裝置溫度計、濕度計。
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這個條文主要涉及許可廠商申請經營槍砲、彈藥的輸出入貿易、製造魚槍等業務。申請許可時,需要檢附申請書、外商訂單或進出口契約書及證明文件、槍砲、彈藥型號型錄及數量明細表、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製造供外銷的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完成後需要經由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並且在出口後的20天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而進口或製造魚槍完成後,則需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才能在已經獲得合法營業登記的體育用品社、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進行陳列和販售。 參考資料:內政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03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