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根據這項規定,動物保育機關或團體為了動物保育的安全需求,可以申請獲得麻醉槍的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的許可。 2. 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麻醉槍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根據這項規定,動物保育機關或團體在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必須提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以及麻醉槍的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進行轉讓,則轉讓者應在許可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相關範例資料: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5條及相關規定,動物園為了動物保育的需要,在適當情形下可以使用麻醉槍。例如,當動物需要進行醫療治療、運輸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物園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得使用麻醉槍的合法權利。在申請許可時,動物園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說明使用麻醉槍的目的、型號、數量等。並且,在進行麻醉槍的轉讓時,應在許可翌日起七日內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以確保合法性和追蹤管理麻醉槍的流通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