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2. 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麻醉槍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