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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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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砲、彈藥。
  2. 2.前項學校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规定: 1. 各级学校出于军事训练教学需要,可以申请购置使用、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军事训练用的枪械、弹药。 2. 在购置、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枪械、弹药之前,学校应提交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同意文件以及枪械、弹药的型号、型录、数量、用途等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转让者应该在许可的次日起七日内,连同许可证向原发照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办理异动登记。 相关参考资料如下: -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828號判決:该案中,学校申请购置军事训练用枪械,并提供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同意文件以及枪械的型号、型录、数量、用途等资料,但未在许可下七日内向警察局办理异动登记,被判处相应刑罚。 - 内政部警政署93年5月22日警署保字第0930385567号函:该函指出,学校在购置、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枪械、弹药时,应详细检附相关资料,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 最新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可于内政部警政署官方网站获得: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3557&ctNode=18055&mp=1

  • 持有名詞
  • 寄藏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翌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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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砲、彈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