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规定: 1. 各级学校出于军事训练教学需要,可以申请购置使用、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军事训练用的枪械、弹药。 2. 在购置、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枪械、弹药之前,学校应提交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同意文件以及枪械、弹药的型号、型录、数量、用途等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转让者应该在许可的次日起七日内,连同许可证向原发照的直辖市、县(市)警察局办理异动登记。 相关参考资料如下: -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828號判決:该案中,学校申请购置军事训练用枪械,并提供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同意文件以及枪械的型号、型录、数量、用途等资料,但未在许可下七日内向警察局办理异动登记,被判处相应刑罚。 - 内政部警政署93年5月22日警署保字第0930385567号函:该函指出,学校在购置、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存或陈列枪械、弹药时,应详细检附相关资料,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 最新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可于内政部警政署官方网站获得: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63557&ctNode=18055&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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