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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19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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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2. 2.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負責人因故不能到場,得指定代理人主持,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完全相同。

Q · 集會遊行負責人不能到場,可以找人代理嗎?

可以,但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完全相同

依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但第 2 項明定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相同:代理人現場的決定、未盡的義務、產生的責任,都視同負責人本人所為。實務上警察會要求現場出示書面代理證明,沒有書面紀錄等於負責人未到場,將回到第 18 條與第 27 條的處罰問題。

白話解讀

你是這場遊行的負責人,但當天家裡突然有事到不了。法律給你一條解套: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為主持。但這條後面藏著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設計:代理人的權責和你完全一樣。意思是,代理人在現場做的決定、未盡的義務、產生的責任,全部跟你本人到場做的一樣。他簽的、他喊的、他放任的,都算你的。這不是「代為跑腿」,是「法律身分的整體轉移」。所以你選代理人不能隨便抓一個朋友,要選的是真的能扛、能判斷、能臨場決斷的人。同時也要記得,如果代理人現場出包,你不會因為「我不在場」就免責,這個鎖鏈會直接綁回你身上。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為負責人在場義務的彈性例外規範:當集會遊行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主持權,且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完全相同,屬法律身分的整體轉移而非單純代為跑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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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理人現場做的事,事後我可以說「他擅自決定的,跟我無關」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第 2 項明文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同,只要在代理範圍內,他的行為效力歸屬到你。但如果代理人明顯越權(例如你只授權他主持,他卻簽署你沒同意的協議),可以主張越權無效。實務上「全權代理」看似省事,其實是把所有風險全收回自己身上,建議寫清楚授權項目,不要寫「全權」。

Q2代理人需要在警察機關備案嗎?

本條未強制備案程序,但實務上警察會要求現場出示書面代理證明。最保險的做法是事前連同集會申請文件一起提交代理人資料,或活動前一週補充函送原主管機關。很多大型社運會直接在申請書上同時列出多名「共同負責人」,這樣每個人都有完整負責人身分,現場任何一人有事都能繼續,不需走代理程序。

Q3集會遊行找人代主持可以嗎?

可以。依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但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完全相同,並非責任較輕的代班。

Q4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是什麼?

規定負責人因故不能到場時得指定代理人代理,且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完全相同,是第 18 條在場義務的彈性例外。

Q5代理人權責與負責人同是什麼意思?

代理人於代理範圍內的行為效力與責任都歸屬負責人,是法律身分的整體轉移,不是責任較輕的代班。

Q6集會代理人和糾察員差在哪?

代理人承接負責人完整地位可單獨主持;糾察員只是協助維持秩序,非負責人地位、責任較輕。

Q7什麼情況需要指定代理人?

負責人預計無法整場在場(出差、健康、家庭、活動跨日跨點)時,事前書面指定代理人。

Q8集會遊行代理人怎麼指定?

書面載明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並雙方簽名,具體寫明授權項目,連同申請文件提交主管機關。

Q9代理證明現場要準備什麼?

攜帶書面代理委任文件因應警察查驗,無書面等於負責人未到場。

Q10代理人被追究責任時怎麼自保?

拿出書面代理委任作為責任分擔依據,並主張臨場違法屬越權行為以切割責任。

Q11負責人怎麼避免代理人出包連帶受罰?

具體限縮授權項目(不寫全權代理)、簽署內部分工備忘錄,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

Q12代理人 vs 共同負責人哪個好?

代理人是負責人不能在場時的補位;共同負責人申請時即各具完整負責人身分,韌性更高但人人擔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代理人(第19條)糾察員(第20條)共同負責人(第7條)
法律地位完整承接負責人地位,權責相同協助維持秩序,非負責人地位本即具負責人完整身分
責任範圍代理範圍內行為效力歸屬負責人,可能連帶受罰限於協助維秩,責任較輕各自負完整負責人責任
啟動方式負責人因故不能在場時書面指定負責人指定協助申請時即共同列名
現場可否單獨主持可,視同負責人

代理人(第19條)

法律地位
完整承接負責人地位,權責相同
責任範圍
代理範圍內行為效力歸屬負責人,可能連帶受罰
啟動方式
負責人因故不能在場時書面指定
現場可否單獨主持
可,視同負責人

糾察員(第20條)

法律地位
協助維持秩序,非負責人地位
責任範圍
限於協助維秩,責任較輕
啟動方式
負責人指定協助
現場可否單獨主持

共同負責人(第7條)

法律地位
本即具負責人完整身分
責任範圍
各自負完整負責人責任
啟動方式
申請時即共同列名
現場可否單獨主持

立法沿革 1

(0770111 制定)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因故不能在場主持,得由代理人主持,以便集會、遊行有人負責主持,繼續進行並維持秩序。   二、第二項明定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以明代理人之權責。

  • 代理人名詞
(07701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集會、遊行負責人因故不能在場主持,得由代理人主持,以便集會、遊行有人負責主持,繼續進行並維持秩序。   二、第二項明定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以明代理人之權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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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