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集會遊行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yanming8586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污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