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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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