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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如所攜帶、懇掛、張貼之標語、布條及圖書物等物品),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清理,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會議日期 82 年 11 月 09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 (如所攜帶、懸掛、張貼之標語、布條及圖書物等物品) ,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清理,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 前項違規行為之告發處罰工作,依集會遊行法第三條之規定,由該法主管機關 (警政單位) 為之。

三 至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將標語、布條懸掛、張貼於所核准路線之外,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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