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規定,對主管機關通知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禁令在救濟期間仍有效,要暫停只能聲請行政法院假處分。
Q · 提了申復,集會禁令會不會暫停?
不會。申復期間禁令照樣有效,警察可依法處理
依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對前條(第 16 條)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也就是說,不予許可、限制或撤銷的通知在申復期間持續有效,當天違反禁令上街仍屬違法,警察得依第 25 條以下制止、解散或處分。真正能讓禁令暫停的,只有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並獲裁定准許。
你以為你已經向警察提了申復,這場遊行的禁令應該就「先暫停」吧?這條法律給你一句冷冷的回應:不影響。警察說不准就是不准,你申復歸申復,禁令歸禁令,兩條平行線。違反禁令上街,警察照樣依法處理,事後就算你的申復贏了也救不回那一天的法律責任。這個設計叫「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法的常態:行政處分一旦發出去,效力立刻生效,除非有特別規定或法院裁定暫停。它的邏輯是避免人民用申復來拖延執法、製造既成事實。但對集會主辦人來說,這條等於斷了「先上街再說」的退路。如果你非辦不可,唯一的真正解套是同時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法院裁定暫停警察的禁令效力。
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為救濟效力之限制規範,明定對第 16 條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屬行政法「行政處分不因爭訟而停止執行」原則的個別化體現:禁令、限制或撤銷處分在救濟程序進行中仍持續有效,申復僅具事後翻案與開啟後續訴願、行政訴訟之程序價值,不具暫停執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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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條明文: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違反警察的禁令上街,當下就是違法狀態,警察依法可以制止、解散、逮捕並依第 25 條以下處分。事後就算申復贏了,那一天的法律責任也不會被免除。現場準備要按「禁令仍然有效」設計。
唯一方法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請法院裁定暫停警察處分的效力。法院會審查是否有難以回復的損害與急迫性,集會的不可重複性通常是有利論點。實務上集會案成功率不算高,但聲請本身會對警察機關形成壓力。
規定對第 16 條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是行政法不停止執行原則在集會救濟的個別化條文。
行政處分一經發布即生效,原則上不因人民提起申復、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
申復是集遊法特設的事前快速救濟,是後續訴願(一般行政救濟)與行政訴訟的入場券。
指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作成的不予許可、許可限制、撤銷、廢止或變更等通知。
依第 16 條於收受通知次日起 2 日內以書面向原主管機關提出,但要知道此舉不會停止禁令。
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向管轄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釋明難以回復之損害與急迫性,由法院裁定暫停效力。
聲請狀、原處分(禁令通知)、集會不可重複性的時間急迫性說明、難以回復損害的釋明資料。
禁令仍有效,屬違法狀態,警察可依第 25 條以下制止、解散或處分,主持人並可能負第 28、29 條責任。
申復不能(第 17 條明文),只有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能暫停原處分效力。
民事聲請保全常能凍結對方動作,行政處分卻原則上不因救濟而停,方向相反,易誤判。
| 比較面向 | 申復(集遊法第16條) | 假處分(行訴法第298條) |
|---|---|---|
| 能否停止禁令效力 | 不能(第 17 條明文) | 經法院裁定可暫停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之主管警察機關 | 管轄行政法院 |
| 主要功能 | 事後翻案+開啟訴願訴訟入場券 | 即時暫停執行 |
| 時間特性 | 次日起 2 日內提出 | 可於集會前緊急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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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立法理由為維護社會秩序,爰於本條明定原通知不因提出申復而影響效力,以杜爭議。
為維護社會秩序,爰於本條明定原通知不因提出申復而影響效力,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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