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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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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21516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釋字718: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限制是屬於對人民不必要之限制,因而廢除其申請時限之限制,故該16條各項但書應不適用。 釋字718:集遊法第9條第一項但書及第12條第二項屬違憲。
kanger012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性質屬於訴願先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