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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16

快速跳轉
  1. 1.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 2.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 3.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16條規定,負責人不服不予許可等處分,應於收到通知二日內書面附理由申復,緊急性集會限24小時內,此為訴願、行政訴訟前置程序。

Q · 警察不准我遊行,我還能做什麼?

能申復,但只有兩天,緊急集會僅24小時

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負責人對不予許可、限制、撤銷、廢止或變更許可的通知不服時,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原主管機關提出,由其轉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緊急性集會(第12條第2項)則限收受通知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原主管機關認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無理由則於二日內(緊急12小時)送上級,上級須於二日內(緊急12小時)決定。申復是訴願、行政訴訟的法定前置門檻,逾期即喪失後續救濟權。

白話解讀

警察不准你辦這場遊行,你以為唯一能做的就是默默接受、或是隔天去抗議的時候被開單?錯了。法律給你一條極窄但確實存在的反擊路徑:兩天內書面申復,特殊情況(緊急性集會)甚至只有 24 小時。這不是訴願,這是「先在警察系統內部跑一輪」的快速救濟。你把申復書遞給原本駁回你的那個警察機關,他們轉給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兩天內必須回覆你,緊急情況 12 小時內。整套流程設計成跟集會日程賽跑,因為等普通訴願跑完,集會早就過期了。但要小心:申復不會讓警察的禁令暫停效力(這是第 17 條的設計),所以你一邊申復一邊還是不能上街。真正的策略價值在於:把申復走完,你才打開了後面提行政訴訟的門。

法律定性

集會遊行法第16條為集會遊行不予許可等處分的行政救濟前置程序,規定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於收受不予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或變更許可之通知後不服者,得於二日內(緊急性集會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原主管機關提出申復,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法定前置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復了警察就不能管我上街嗎?

不行。本法第17條明文:申復不影響原通知效力。警察說不准就是不准,違反者仍依第25條以下處理。申復是為了保住未來打行政訴訟的程序權。若集會非辦不可,正確策略是同步聲請行政法院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但前提是申復程序必須走完。

Q2如果我兩天內來不及寫申復書,能不能延期?

不行,這是法定不變期間,錯過後所有救濟管道全部關閉。實務上正確的第一動作是當天就把申復書草稿擬出來附理由送出,文字可以粗糙但時程不能延誤。法律只在乎你有沒有在期限內送進去。

Q3申復書要寫多細?只寫「不服」可以嗎?

法條要求「附具理由」,不能只寫「我不服」。理由不需如訴狀完整,但要點出處分瑕疵:禁令違反比例原則、限制超出必要、替代處所未被考量等。引用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釋字445號、718號,案子份量會完全不同。

Q4集會遊行被駁回怎麼申復?

收到通知二日內、緊急集會24小時內,書面附理由送原主管機關,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訴願前置程序。

Q5集會遊行法的申復是什麼?

對不予許可等處分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由上級警察機關審查的內部快速救濟,跟集會日程賽跑。

Q6什麼是緊急性集會的24小時申復?

第12條第2項因事起倉卒、不及6日前申請的集會,被駁回後申復時限壓縮為收受通知起24小時內。

Q7申復跟訴願差在哪?

申復是警察系統內部前置救濟、時限2日;訴願是行政上級審查、時限30日。沒走完申復不能提訴願。

Q8集會遊行申復書怎麼寫?

標題寫「申復書」,附具理由點出處分瑕疵(違反比例原則、限制超出必要),引用憲法第14條、釋字445、718號。

Q9申復書要送到哪裡?

送原本駁回你的原主管機關(原分局),不是直接送上級,由原機關轉送上級警察機關。

Q10緊急集會被駁回怎麼最快救濟?

24小時內申復,同步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爭取暫停禁令效力。

Q11怎麼證明申復有準時送達?

親送留收件回執、掛號留執據,記下收受通知日期,作為日後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證明。

Q12申復 vs 假處分哪個能讓我上街?

申復不停止禁令效力(第17條);只有行政法院假處分(行訴298條)才可能暫停禁令,但須先走申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申復訴願行政訴訟假處分
性質警察系統內部前置救濟行政機關上級審查法院審判暫時權利保全
期限2日/緊急24小時處分後30日內訴願決定後2個月隨時,越快越好
停止原處分效力否(第17條)原則不停止原則不停止可暫停
前置關係訴願的前置行政訴訟的前置終局獨立聲請

申復

性質
警察系統內部前置救濟
期限
2日/緊急24小時
停止原處分效力
否(第17條)
前置關係
訴願的前置

訴願

性質
行政機關上級審查
期限
處分後30日內
停止原處分效力
原則不停止
前置關係
行政訴訟的前置

行政訴訟

性質
法院審判
期限
訴願決定後2個月
停止原處分效力
原則不停止
前置關係
終局

假處分

性質
暫時權利保全
期限
隨時,越快越好
停止原處分效力
可暫停
前置關係
獨立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집회 및 시위에 관한 법률 제9조(금지통고에 대한 이의신청)
中國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13条(不许可决定的复议申请)
德國VwGO § 80 Abs. 5(Eilrechtsschutz gegen Versammlungsverbot,無集會法專屬申復條文,循一般行政救濟)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521-2(référé-liberté contre l'interdiction de manifestation)
美國42 U.S.C. § 1983 + preliminary injunction(permit denial 經聯邦法院禁制令救濟,無行政前置申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對於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得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或變更許可之申復程序,以期簡便迅速救濟。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   三、申復人對於第三項之通知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0910604 修正)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撤銷」及「廢止」之用語,原條文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07701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或變更許可之申復程序,以期簡便迅速救濟。   二、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及其上級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   三、申復人對於第三項之通知得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0910604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撤銷」及「廢止」之用語,原條文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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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