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收件後三日內(緊急性集會二十四小時內)須書面通知准駁,逾期未通知即視為許可。
Q · 申請集會後警察一直沒回覆,可以照常舉辦嗎?
可以,逾三日未書面通知即視為許可
依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未在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准駁者,視為許可。普通申請期限為收件之日起三日內,緊急性集會(第九條第一項但書)為收件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許可效果由法律直接賦予,不需要警察核准章;但你必須能證明送件時點,所以書面收件證明是關鍵。
這條法律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隱形開關:時間到了,警察沒回應,你的申請就「自動過關」。三天,這是普通申請的期限;二十四小時,這是緊急性集會的期限。期限一過警察還沒書面通知你准或不准,法律直接幫你按下「視為許可」的按鈕。為什麼這個規則存在?因為如果不給期限,警察可以用「拖到活動日期過了」這招把你的集會自由變成廢紙,你連訴願都沒得告——因為他「還沒駁回」。立法者把這個漏洞堵死了:要嘛准、要嘛駁、要嘛閉嘴,沉默等於同意。對你而言,這條的意義不是法條知識,是策略武器:申請送出當天記下時間,倒數三天,過了零點警察還沒寄通知書到你手上,你的集會自動合法。
集會遊行法第 12 條為室外集會、遊行許可程序的時效規範,要求主管機關於收件後三日內(緊急性集會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准駁,並設「視為許可」效果:逾期未通知者,許可效力直接由法律賦予,無待行政處分作成,藉此防止行政機關以程序拖延實質剝奪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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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本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未在三日內(緊急性集會二十四小時內)書面通知,視為許可。但前提是你能證明送件時點,所以收件證明非常關鍵。內行人提示:到期那天先打電話追問承辦人並錄音,這通電話本身就是『期限已到、對方未通知』的最佳證據。
法條只寫『日』不寫『工作日』,原則上日曆日連續計算,假日不扣除。但各地警察實務認定有差,穩妥做法是不要卡在週五下午送件期待週一補件。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集會時間敏感,避開連假前夕送件,並要求承辦人當場確認到期日,把對方對到期日的口頭確認也記錄下來。
能。本條第三項的視為許可,許可效果直接由法律賦予,不需要警察的書面核准動作。你的合法依據是第三項本身,不是警察的核准章。實務上請保存好申請書副本與書面收件證明備查。
規範室外集會、遊行申請的准駁通知期限,逾期未書面通知即『視為許可』,是集會自由的時效保障條款。
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限未通知准駁,法律直接賦予許可效力,不需要警察作成核准處分。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因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成目的之集會,申請與通知期限縮短為二十四小時。
普通申請是收件之日起三日內,緊急性集會是收件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起算單位與長度都不同。
確認收件時點 → 計算三日/二十四小時期限 → 到期前一日追問並錄音 → 逾期未書面通知即視為許可照常舉辦。
普通申請從書面收件之日 +3 日,緊急性集會從收件之時 +24 小時,逾此時點未獲書面通知即合法。
要求警察當場開立載明日期、時間、承辦人姓名的書面收件證明,作為起算點與舉證核心。
已視為許可後的駁回性質轉為廢止處分,須依第十五條程序並重新舉證,可循第十六條申復救濟。
本條採『不作為視為許可』保障集會自由;多數行政法(如訴願法第二條)採『不作為視為駁回』,方向相反。
| 比較面向 | normal_application | urgent_assembly |
|---|---|---|
| 適用情形 | 一般室外集會、遊行 |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事起倉卒須即刻舉行者 |
| 通知期限 | 收件之日起三日內 | 收件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
| 起算單位 | 以「日」計算 | 以「時」計算 |
| 逾期效果 | 視為許可 | 視為許可 |
| 通知方式 | 書面為之 | 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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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集會、遊行之准駁,均應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並規定未在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通知者,負責人得依第十六條逕行申復。
明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集會、遊行之准駁,均應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並規定未在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通知者,負責人得依第十六條逕行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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