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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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