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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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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g8q4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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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亦不能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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