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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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ing8586
2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eyg8q4tj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假釋」亦不能擔任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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