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9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須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可不受限制。
Q · 辦室外集會遊行一定要事先申請嗎?
要,但不可預見的緊急事件可不受六日前限制
依集會遊行法第 9 條,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須由負責人於集會日前六日填具申請書,載明負責人糾察員資料、目的方式時間、路線集散地點、預估人數、攜帶車輛物品五項事項,向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申請許可。但若發生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集會目的者,可不受六日前限制。此但書是配合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於民國 91 年增訂。
你想上街頭表達訴求,第一個關卡不是警察的盾牌,是六天前的那張申請書。法律把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前置到事前審查:負責人、糾察員姓名身分證、目的方式時間、路線集散點、預估人數、要帶的車輛物品,全部要白紙黑字交出去。聽起來繁瑣,但這條同時藏了一個保命的後門:如果突然發生「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而且事情不立刻上街就沒意義(例如核災後三天才抗議就太晚了),六天前申請的規定可以不用適用。這個但書是 1998 年釋字第 445 號逼出來的修法,把「偶發性集會」從違法變合法。沒讀過這個但書的人,會以為自己想上街就是非法;讀過的人,知道在某些時刻,馬上上街本身就是合法的。
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為室外集會遊行之申請程序規範,採事前許可制:負責人須於集會日前六日填具申請書載明五項法定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就代理人、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檢附對應文件。條文後段設有緊急集會但書,於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須即刻舉行時排除六日前限制,構成事前管制與集會即時性之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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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室外、有共同訴求、聚集兩人以上,原則上就算集會要申請。但第 8 條免申請的情況有:依法令舉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純政治訴求很難套進這些例外。實務上一人靜坐舉牌通常不被認定為集會,但只要有第二個人加入性質就變了。
兩個要件都要過:第一,事故客觀上突發無法事前預知;第二,集會必須立即舉行否則訴求會失去意義。已知爭議拖三天才上街、預告好的抗議活動都不算。釋字第 445 號區分偶發性集會與緊急性集會,兩者司法實務上都受保護,你要能準確指出自己屬於哪一種。
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須在受理後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逾期視為許可。被駁回時可在 2 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第 16 條),不服申復再走訴願和行政訴訟。申復是集遊法獨有的快速救濟,2 日內主管機關必須處理,比直接走 30 天起跳的訴願快很多。
規範室外集會遊行的事前許可程序,要求負責人六日前填申請書申請許可,並設緊急集會但書。
從集會當日往前算滿六個日曆日送出申請,不是六個工作日,算錯一天整場活動可能變違法。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時,可不受六日前限制,是釋字 445 號逼出的修法。
一般集會須六日前申請;偶發性集會當場自發形成根本無從事前申請,依釋字 445、718 號免事前申請。
從集會日往前算六日,填具五項事項申請書,備齊代理同意書、場地同意文件、路線圖,向所轄警察機關遞件並留回執。
代理人附代理同意書、使用他人場地附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遊行附詳細路線圖。
當場錄影錄音固定事故發生時點與集會召集時點,兩者間隔越短越能證明不可預見且非即刻舉行不可。
收受通知後 2 日內向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不服申復再提訴願(30 日內)及行政訴訟。
第 8 條的依法令、學術藝文、宗教民俗活動免申請;其餘室外集會遊行依第 9 條須六日前申請許可。
| type | 申請期限 | 是否須許可 | 法律依據 |
|---|---|---|---|
| 一般室外集會遊行 | 集會日前六日 | 須申請許可 | 第 9 條本文 |
| 緊急性集會 | 不受六日前限制 | 仍須申請但放寬時點 | 第 9 條但書 + 釋字 445 |
| 偶發性集會 | 事前申請物理上不可能 | 免事前申請 | 釋字 445、718 號 |
| 免申請活動 | 無 | 免申請 | 第 8 條(法定、學術藝文、宗教民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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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七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集會處所,應檢具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立法理由明定集會、遊行之申請期限、申請書內容及應檢具之文件、圖面。並於第一項但書明定如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發生,並有臨時緊急集會遊行之正當理由者,則得由二日前提出申請,以應需要。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立法理由為明確「代理人」責任,並杜絕事後爭議,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申請集會遊行時,「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立法理由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
明定集會、遊行之申請期限、申請書內容及應檢具之文件、圖面。並於第一項但書明定如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發生,並有臨時緊急集會遊行之正當理由者,則得由二日前提出申請,以應需要。
為明確「代理人」責任,並杜絕事後爭議,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申請集會遊行時,「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並酌作文字修正。
為保障人民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自由,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爰修正第一項序文之但書,使符合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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