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規定,許可通知書應載明負責人、目的時間、路線、人數、糾察員、限制事項等八款事項;不予許可者須載明理由與救濟程序。
Q · 集會遊行的核准書或駁回書上面一定要寫什麼?
許可書要寫齊八款,駁回要附理由與救濟
依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通知書必須載明八款:負責人資料、目的與起訖時間、處所或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參加人數、車輛物品、糾察員姓名、限制事項、許可機關及年月日。不予許可的通知書則必須載明駁回理由及不服的救濟程序。其中第七款「限制事項」是常被忽略的負擔處分,第二項漏寫救濟程序會讓救濟期間自動延長。
看似一張枯燥的格式清單,其實這條藏著兩個維度的權力對話。第一項列出許可通知書必須記載的八件事,第二項要求不予許可時必須寫明理由和救濟途徑。為什麼這份清單重要?因為它把警察的書面文件從「告知書」升級成「行政處分書」,每一個欄位都是日後爭議時可被檢視的依據。許可通知書上的「限制事項」(第七款)特別致命——很多人拿到核准書只看到「准了」就高興,沒注意警察可能在後面附加了「路線只能走某段」「人數不得超過某數」這些實質限制。這些限制和不予許可一樣是行政處分,你不服可以申復。第二項規定不予許可必須寫救濟程序,這是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的特別重申,但很多承辦人會「忘記」寫,一旦漏寫,你的救濟期間自動從二日延長到一年。
集會遊行法第 13 條為書面要式規定,將室外集會遊行的准駁決定具體化為可逐欄審查的行政處分書:許可通知書須記載八款法定事項,不予許可通知書須記載理由及救濟程序,使警察的准駁決定具備可被檢驗與救濟的形式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限制事項是行政處分的一部分(負擔處分),對它不服可在收到後二日內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六條申復,不用等活動辦完。申復時主攻比例原則:限制要達到什麼目的?目的能不能用更小限制達成?這是法院檢驗集會限制的標準框架。
對你有利。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類推適用,漏寫教示的處分,申復期間從二日延長為一年。收到的駁回書若沒寫救濟程序,先別急著申復,把這個程序瑕疵記住,未來一年內都可動用,並可作為救濟主軸。
依集會遊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共八款:負責人姓名與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目的及起訖時間、集會處所或遊行路線及集散地點、參加人數、車輛物品名稱數量、糾察員人數及姓名、限制事項、許可機關及年月日。任一款漏記都構成形式瑕疵,是日後爭執的程序攻擊點。
許可書記載八款法定事項;不予許可書記載駁回理由與不服的救濟程序,兩者法定內容完全不同。
主管機關核准時附加的負擔,如限縮路線、人數上限、禁用擴音器、縮短時段,屬第 14 條的必要限制,可單獨申復。
救濟教示是處分告知不服方法與期間的義務,救濟程序是申復、訴願等實際救濟管道;漏寫教示會延長救濟期間。
先確認是許可或駁回書 → 逐項核對八款 → 重點看第七款限制事項是否過當 → 不服二日內申復。
收到後二日內依第 16 條向原警察機關申復,主張限制違反比例原則,附上更小限制即可達成目的的論述。
原則收到通知後二日內;若通知書漏寫救濟程序,類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三項,期間延長為一年。
保存通知書正本,逐款比對第 13 條八款與第二項救濟程序要求,圈出漏記載或限制過當的欄位作為證據。
本條第七款是集會遊行的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附款是通則,兩者疊加適用,本條未規定者回歸行程法第 96 條。
台灣採事前許可(核准才能辦),德、法、韓採事前報備(申報即可辦,機關只能附款或禁止),事前抑制門檻不同。
| 項目 | 許可通知書 | 不予許可通知書 |
|---|---|---|
| 法定記載事項 | 八款(負責人、目的時間、路線、人數、車輛物品、糾察員、限制事項、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 駁回理由 + 不服之救濟程序 |
| 處分性質 | 授益處分(含第七款負擔處分) | 負擔處分 |
| 不服救濟 | 對限制事項二日內申復(第 16 條) | 二日內申復;漏寫救濟程序延長為一年 |
| 漏記載效果 | 形式瑕疵,可作程序攻擊 | 漏寫教示自動延長救濟期間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目的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七、限制事項。 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許可通知書之內容,以告知負責人使其有所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不予許可通知書應敘明理由及救濟程序,以便申請人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申復。
一、第一項明定許可通知書之內容,以告知負責人使其有所遵循。 二、第二項明定不予許可通知書應敘明理由及救濟程序,以便申請人得依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申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