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重點摘要集會遊行法第 35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自總統公布日起對人民與機關產生拘束力,無緩衝期。
Q · 集會遊行法從哪一天開始生效?
從總統公布日起生效,不是立法院通過日。
依集會遊行法第 35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須咨請總統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整部法律才對人民、警察與法院產生拘束力,沒有過渡期或緩衝期。判斷某次集會是否適用本法,關鍵在公布日(民國 77 年 1 月 20 日),而非三讀通過日。
法律不是寫好就能管你的,必須有一個「正式生效」的時間點。集會遊行法第 35 條就是那個按下啟動鍵的條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聽起來像廢話,但它的意義是:從總統公布的那一天起,這部法律的每一個字都對你產生拘束力,警察可以依它管你,法院可以依它判你。沒有緩衝期、沒有過渡期、沒有「給大家適應一下」的空間。對照其他法律常見的「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自某年某月某日施行」,集遊法選擇「公布日生效」,代表立法者認為這部法律不需要任何緩衝。1988 年解嚴後一年,這部法律就是用這種「立刻上路」的方式進入台灣社會的。
集會遊行法第 35 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其作用是界定整部法律的生效時間點:自總統公布之日起,所有條文對人民、執法與司法機關產生拘束力,無緩衝期或過渡期,是判斷法律時間適用範圍的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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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集會遊行法第 35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即總統公布日(民國 77 年 1 月 20 日)起生效。
不是。三讀通過僅是國會內部程序,須咨請總統公布,公布日才產生對外效力。
實務以公布日當天起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一般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
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界定整部法律的生效起點。
法律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無另定緩衝期,立刻對人民與機關產生拘束力。
公布日施行立即上路無緩衝;指定日期施行預留配套準備時間。
三讀通過是國會程序,公布是總統行為並產生對外效力,兩者可能相隔數日。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沿革,公布日記載在制定欄。
比對案發日是否在公布日(民國 77 年 1 月 20 日)之後,落在之後即適用。
確認總統公布日,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起算第三日,確認效力發生時點。
別只看三讀新聞,要追到總統公布日,並看修正條文的施行日規定。
兩者皆常見;前者用於立即上路、後者用於需配套準備的法規。集遊法採前者。
| 施行方式 | 生效時點 | 適用情形 |
|---|---|---|
| 自公布日施行 | 公布當日(一般起算至第三日) | 立即上路、無緩衝,立法者認為不需過渡期 |
| 自公布後特定期間施行 | 公布後○個月 | 需建立配套、培訓、修改作業流程 |
| 自指定日期施行 | 條文明定之日期 | 須與其他制度或法規同步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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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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