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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2.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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