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第 2 條」規定如下: 1. 本辦法的給獎對象限定在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的人。 2. 對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犯罪嫌疑並且告發的公務員,不適用本辦法。 依照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給獎的對象為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的人。這表示以檢舉的方式,協助揭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並協助警方或檢察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破獲。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向警方檢舉某人非法持有槍枝,並且這個檢舉協助警方抓到了非法持有者,那麼這個檢舉者就符合本法的給獎對象之範圍。 然而,根據本法第2條第2款規定,對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得知有犯罪嫌疑並且告發的情況,這部分的給獎不適用。換句話說,如果某個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犯罪嫌疑,並且向警方或檢察機關告發,那麼這個公務員不符合本法的給獎對象之範圍。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修正公告 http://likms.assembly.gov.tw/Legislation1/iframeView/ETN5LPV5LPV5LPV5LPU5LPU5LPT5LPV5LPT5LPV5LPT5LPT 大法官解釋 471 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ase/judgements/show/369e3b0e40183f8e01853639104db0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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