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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11 月 2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 附件:

本辦法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2.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給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檢舉時,應由破獲單位協調其他受理檢舉單位,視檢舉次序、事實,填報檢舉獎金分配表,報請發。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獎金之給與應從嚴審,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其已領之獎金。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後,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亦適用本辦法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