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人者,該管法院於宣示拘留裁定後,如經受裁定人與警察機關捨棄抗告權而確定者,法院應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交付原移送機關執行。
根據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警察機關將被移送人與案件一起移送給法院後,如果經過裁定人及警察機關同意不提出抗告的情況下確定判決,法院應立即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並交付給原移送機關進行執行。 一個與這個法規相關的範例是當警察機關將一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移送給地方法院後,經過裁定人與警察機關同意不提出抗告,地方法院便會製作移送執行通知書並交付給原移送機關,讓他們進行執行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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