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和警察機關在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的聯繫辦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當地方法院受理違反該法案件並做出確定或結案裁定後,應立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按照法律進行處理。 2. 如果該案件有隨案移送的物品,法院應同時將這些物品返還給警察機關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地方法院處理了一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並作出確定裁定,根據這條規定,法院應立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該案件的警察機關,讓他們依法進行相關的處理。如果在該案件中有隨案移送的物品,法院也應同時將這些物品返還給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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