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本件裁判書中並未提到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1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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