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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法之行為,如同時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少年法庭審理時,警察機關應於移送書上,以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如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或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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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警察機關(1)違反本法+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2)應於移送書上:明顯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本法(3)如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無罪、不受理、免訴 裁定不付審理、不付管訓處分確定時檢察署或法院應速通知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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