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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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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機關在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時,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這是為了確保法院可以實際觀察警察機關對物品的處理過程,以確保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警察機關在進行沒收或銷燬物品時,應當主動通知地方法院並派員到場監視,使法院可以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審查。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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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