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機關在廢棄或銷燬沒入物品時,應通知該管法院派員到場監視。這是為了確保法院可以實際觀察警察機關對物品的處理過程,以確保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該條規定的範例,警察機關在進行沒收或銷燬物品時,應當主動通知地方法院並派員到場監視,使法院可以進行必要的監督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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