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發生法律上之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根據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 15 條,當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遇到法律上的疑義,可以隨時以書面、言詞或電話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這意味著警察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可以向法官尋求解釋或指示,以解決遇到的法律疑問。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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