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院及警察機關辦理違反本法案件,均應指定專職聯絡人與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召開聯繫會議一次。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的具體條文,因此無法對第 16 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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