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根據該法條,地方法院在受理警察機關移送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後,除了當場交付裁定書外,還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進行裁定書的送達工作。如果受裁定人的住所或居所地不在原移送警察機關的轄區內,地方法院可以直接囑託該受裁定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進行送達。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裁定書能夠快速送達給受裁定人。 例如,警察機關移送一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給地方法院審理,地方法院做出裁定後,將裁定書當場交付給移送的警察機關,然後該警察機關應該迅速將裁定書送達給受裁定人。如果受裁定人的住所或居所地不在移送警察機關的轄區內,地方法院可以直接囑託受裁定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進行送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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