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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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huang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1.裁定之法院應為事項:(1)囑託原移送機關(警察機關)送達受裁定人(2)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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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其裁定書除當場交付者外,應迅速囑託原移送機關送達受裁定人;受裁定人之住所、居所地非在原移送警察機關之轄區內者,得逕行囑託其住所、居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