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事證可供法院參考或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須併案裁處時,應儘速補送,必要時並應先行通知法院。
依據所提到的法規《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第7條之規定,當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後,發現有其他可以供法院參考的事證或符合本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情形需要併案裁處時,應該儘快補送相關材料給法院,如果必要,也應該先行通知法院。根據這項規定,警察機關需要主動將相關事證補充提供給法院,以便法院進行審理。具體的補送方式和通知方式可以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 台灣律師文獻資料庫: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0004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