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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