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五章 救濟

§ 55–628

55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1.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57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1.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2.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3.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58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61撤回及其程式
  1. 聲明異議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2.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