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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即時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2.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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