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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四 章 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執行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1.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2.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