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2 條(拘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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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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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2 條規定,拘留裁定確定並通知執行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其到場,逃避不會使裁定失效。
Q · 收到拘留裁定但不去執行,警察真的會上門帶人嗎?
會。警察可依裁定書強制帶你到場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2 條第一項,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後,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得強制其到場。三個要件:拘留裁定已確定、已合法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罰鍰可拖可分期,但拘留一旦確定,逃避只會讓警察依本條到住處或工作地點強制帶人,不需再經本人同意。
深度解讀
你被警察開單告上法院,法官裁定拘留三天,你想說「不去就沒事吧」。錯了。這條法律的意思是:拘留一旦裁定確定,通知你去執行,你不去,警察可以直接上門把你帶走。沒有商量,沒有再寬限。很多人把拘留當成「比較重的罰款」,覺得不繳就算了。但拘留是要把你關在拘留所裡的,不是錢的問題,是人身自由的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最多三天(加重最多五天),聽起來不長,但「強制到場」這四個字代表的是:警察可以憑這份法院裁定書,直接到你家、你公司、你的車上把你帶走,不需要再經過你同意。逃避反而把事情搞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拘留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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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