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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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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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53條規定拘留必須在依法設置的拘留所內執行,派出所偵訊室過夜不算合法拘留。
Q · 被警察留在所裡過夜,算是被拘留嗎?
不算。拘留須法官裁定並在拘留所執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3條,拘留必須在依法設置的「拘留所」內執行,且須先經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裁定。被警察留在派出所偵訊室過夜不是拘留,沒有裁定書就限制人身自由,本身可能是違法執行,可申訴或請求國家賠償。民國100年修法後社維法已刪除「留置」制度,警察並無「先關著等明天」的權力。
深度解讀
被警察帶到所裡那一刻,你可能根本分不清自己面對的是哪一種處置:協助調查?警詢?留置?拘留?這些字眼聽起來很像,但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事,對應的處所、期間、救濟方式都不一樣。53 條規定的「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裡最重的處分,最多 5 天,加重情形最多 10 天,必須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裁定才能執行。它的執行地點不是看守所、不是監獄、不是派出所的偵訊室,必須是依法設置的「拘留所」。為什麼地點這麼重要?因為地點代表程序的正當性。如果警察把你關在普通偵訊室過夜「執行拘留」,這個執行本身就有瑕疵,可以申訴、可以請求國賠。更關鍵的是民國 100 年修法後,社維法已經完全刪除「留置」制度,警察沒有依社維法把你「先關著等明天」的權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拘留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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