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一章 管轄

§ 33–386

33管轄機關
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34土地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35警察機關之管轄
  1.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2.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3.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