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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7 條(簡易庭及普通庭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2.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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