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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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hak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刑事優先原則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8

weiwei946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刑法,前提要提出告訴才會有本條之適用

881030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釋字808 : 如果刑法無罪,則仍可以處罰鍰!

poc199913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釋字808罰鍰有一事不二罰情事違憲,其餘無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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