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8 條(與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相牽連之管轄)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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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採刑事優先雙軌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但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等行政罰仍依本法處罰。
Q · 刑事檢察官已經不起訴了,警察局還能依社維法處罰我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雖移送檢察官,但屬於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的行政罰部分,仍依本法獨立處罰。換言之,刑事不起訴只代表沒有犯罪,不代表沒有違反社會秩序,警察機關仍可作成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和社維法,這時候誰先處理?這條給了答案:刑事優先,但社維法的「停業、歇業、罰鍰、沒入」這些行政罰仍然要處理。為什麼這條對你來說是個陷阱?因為很多人以為「刑事不起訴就沒事了」,結果幾個月後收到警察局的社維法處分書,傻眼了。例如你開的店被檢舉販賣偽藥,刑事部分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但警察局還是可以依社維法勒令你的店歇業。一行為兩罰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因為「刑罰」和「行政罰」性質不同,前者打人、後者打事業。這條創造的雙軌制讓行為人即使逃過刑事,仍可能在行政上被處罰,這是立法者刻意設計的「補漏網」。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為刑事與行政罰之牽連管轄規定:當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本法並涉嫌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時,刑事與少年部分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各該法律辦理,但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等行政罰部分仍依本法處罰,構成刑事優先、行政罰並行的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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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檢察官已經不起訴了,警察局還能處罰我嗎?▾
可以。社維法第38條但書明確規定,即使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部分仍依本法處罰。刑事不起訴只代表沒有犯罪,不代表沒有違反社會秩序。實務提示:保留刑事不起訴書正本,將來向簡易庭聲明異議時是最有力的證據。
Q2同一個行為被刑罰又被社維法罰,這不是違反一事不二罰嗎?▾
不違反。憲法上的一事不二罰只禁止對同一行為重複科處相同性質的處罰,刑罰是刑罰、行政罰是行政罰,性質不同(司法院釋字第503號意旨)。實務提示:要爭執的不是一事不二罰,而是比例原則,主張兩個處罰加起來明顯過重而請求減輕。
Q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是什麼?▾
規定違反社維法又涉嫌刑事犯罪或少年事件時,刑事部分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但停業、歇業、罰鍰、沒入等行政罰仍依社維法處罰,建立刑事與行政罰並行的雙軌制。
Q4什麼是一行為兩罰?▾
同一行為因觸犯不同性質規範,同時受刑罰與行政罰處罰。因兩者性質不同,不違反一事不二罰。
Q5刑事優先原則是什麼?▾
同一行為同時涉刑事與行政責任時,刑事部分先移送司法機關,行政罰部分另由行政機關處理。
Q6停止營業跟勒令歇業差在哪?▾
停止營業是一定期間內暫停營業,勒令歇業是終局命令結束營業,後者較重。兩者都屬本條的行政罰種類。
Q7刑事不起訴後收到社維法處分書怎麼辦?▾
保留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於法定期間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附上文書主張行為態樣不存在或處罰過重。
Q8社維法處分怎麼聲明異議?▾
對警察機關的處分不服,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由法院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Q9社維法罰鍰大概多少?怎麼算?▾
依各違反條文的法定罰鍰額度,並審酌行為情節、所得利益與比例原則裁量,金額視具體條文而定。
Q10怎麼證明行為態樣根本不存在?▾
以刑事不起訴處分書、監視器、證人等證據,在聲明異議程序中主張事實基礎不足。
Q11社維法行政罰 vs 刑事罰差在哪?▾
刑罰制裁個人(徒刑、拘役、罰金),行政罰管制事業與秩序(停業、歇業、罰鍰、沒入),由不同機關依不同程序處理。
Q12社維法38條 vs 行政罰法26條差在哪?▾
兩者都採刑事優先,行政罰法第26條是通則性規定,社維法第38條是社維法領域的特別規定,明列得併罰的四種行政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administrative |
|---|---|---|
| 處罰機關 | 檢察官 / 法院(少年事件為少年法庭) | 警察機關(不服向簡易庭) |
| 處罰性質 | 刑罰,制裁個人 | 行政罰,管制事業與秩序 |
| 處罰種類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 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 |
| 不起訴/無罪影響 | 終結刑事追訴 | 不受影響,仍可獨立處罰 |
| 時效 | 依刑法追訴權時效 | 社維法第31條兩個月,獨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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