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警察機關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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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 2.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 3.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維法第 35 條設三層警察管轄:警察局分局管轄區、偏遠區授權所站代行、專業警察經核准管專業領域。
Q · 在火車上或國道違反社維法,是當地警察還是專業警察處理?
看發生地,火車找鐵路警察、國道找國道警察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5 條第三項,專業警察機關經內政部核准,就其專業領域內的違序案件有管轄權。因此在火車上、車站內違序由鐵路警察管,在國道上由國道公路警察管,在港區由港務警察管,不是落地後最近的派出所。專業警察與當地警察的處理程序、適用法條相同,但承辦單位與配合機關完全不同,找錯機關可能多耗 24-48 小時轉送時間。
白話解讀
警察分很多種,但社維法不是哪個警察都能管。第 35 條設了三層管轄:警察局和分局管自己的轄區;偏遠交通不便地區,上級警察機關可以授權當地警察所、分駐所代行管轄;專業警察機關(港警、鐵路警察、航警、國道公路警察)經內政部核准,可以管自己專業領域內的社維法案件。這層分工聽起來繁瑣,但對你有實際影響:在火車上違反社維法是鐵路警察管,不是當地警察;在國道休息站發生事情是國道公路警察管,不是縣市警察;在港口附近可能是港警的範圍。跑錯警察局可能浪費你 24-48 小時的轉送時間。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5 條為警察機關管轄的層級規範,建立三層分工: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轄區違序案件有原則管轄權;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警察所、分駐所代行管轄;專業警察機關(鐵路、港務、航空、國道公路警察)經內政部核准,就其專業領域內案件行使管轄權,兼顧管轄明確性與執法彈性。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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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火車上違反社維法,是鐵路警察還是當地警察處理?
依本條第三項,鐵路警察是專業警察機關(鐵路警察局),經內政部核准就鐵路範圍內的社維法案件有管轄權。在火車上、車站內、月台上違反社維法,都是鐵路警察管。列車長通常會聯絡前方站的鐵路警察,案件不會留在你後來下車的車站。被通知到鐵路警察局而非當地警察局,是依本條的正確流程。
Q2在偏遠山區發生事情,最近只有派出所,他們有權處理嗎?
派出所、分駐所原本不是管轄機關只是執勤單位,但本條第二項允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代行管轄。實務上偏鄉派出所通常已獲授權,可直接處理輕微違序案件。若派出所員警稱無權處理要你跑到分局,可禮貌詢問是否有上級授權代行管轄的書面文件,沒有的話應循正常移轉程序,不能放任你長途奔波。
Q3社維法第 3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違反社維法案件由哪個警察機關管轄,分警察局分局、授權代行、專業警察三層分工。
Q4什麼是專業警察機關?
指鐵路警察、港務警察、航空警察、國道公路警察等就特定領域執法的警察機關,經內政部核准取得管轄權。
Q5授權代行管轄是什麼意思?
偏遠交通不便地區,上級警察機關授權當地警察所、分駐所代為行使原本屬於分局的管轄權。
Q6社維法第 35 條三項差在哪?
第一項是原則(局分局管轄區)、第二項是偏遠例外(授權所站)、第三項是專業例外(專業警察核准)。
Q7違反社維法要找哪個警察報案?
看發生地:火車找鐵路警察、港口找港警、機場找航警、國道找國道警察、一般地點找當地警察局或分局。
Q8報案前怎麼確認管轄機關?
先撥 110 詢問該事件的對口單位,比直接跑警察局有效率,避免被退件轉送。
Q9發現找錯警察機關怎麼辦?
可書面主張請求移轉到正確管轄機關,並留意社維法第 31 條的 2 個月處罰期限。
Q10怎麼確認派出所有沒有管轄權?
禮貌詢問是否有上級警察機關授權代行管轄的書面文件,有才能就地裁處。
Q11火車上違序找鐵路警察 vs 落地派出所?
依第三項由鐵路警察管,不是下車那站的派出所;列車長通常聯絡前方站鐵路警察。
Q12都會區派出所 vs 偏遠區派出所管轄權差在哪?
都會區派出所通常須送分局;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經授權的派出所可就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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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類型 | 適用情形 | 法源 |
|---|---|---|
| 警察局及分局 | 該管轄區內一般違序案件(原則管轄)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一項 |
| 警察所、分駐所(授權代行) | 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經上級警察機關授權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二項 |
| 專業警察機關 | 鐵路、港務、航空、國道等專業領域,經內政部核准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三項 |
適用情形
- 警察局及分局
- 該管轄區內一般違序案件(原則管轄)
- 警察所、分駐所(授權代行)
- 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經上級警察機關授權
- 專業警察機關
- 鐵路、港務、航空、國道等專業領域,經內政部核准
法源
- 警察局及分局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一項
- 警察所、分駐所(授權代行)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二項
- 專業警察機關
- 社維法第 35 條第三項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00629 制定)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何種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二、警察局包括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 三、分駐所為警察執行外勤勤務之機構,非屬警察機關,依其職權,對於違反本法案件原無管轄權,但在地域遼闊,或交通不便地區,若規定必須由警察分局等警察機關行使管轄權,不免窒礙難行,為顧全事實困難起見,宜由上級機關斟酌實際狀況授予代行管轄權,俾資因應事實需要。 四、專業警察機關如港警所、鐵、公路、航空警察局等屬之。 五、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二條。
- 核名詞
一、本條規定何種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二、警察局包括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 三、分駐所為警察執行外勤勤務之機構,非屬警察機關,依其職權,對於違反本法案件原無管轄權,但在地域遼闊,或交通不便地區,若規定必須由警察分局等警察機關行使管轄權,不免窒礙難行,為顧全事實困難起見,宜由上級機關斟酌實際狀況授予代行管轄權,俾資因應事實需要。 四、專業警察機關如港警所、鐵、公路、航空警察局等屬之。 五、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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