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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警察機關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2.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3.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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