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5 條(警察機關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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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a month ago
檢警調單位
III:保二、航空、國道、鐵路、港務
abcde831226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三項:依據《內政部 92 年臺內警字第 0920078131 號函》內政部核准之專業警察機關為「保二」、「國道」、「鐵路」、「航空」、「港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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