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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34土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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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維法第 34 條規定,境外的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停泊地之法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Q · 在國際線飛機或我國船上違反社維法,回國後誰管?

出發地或停泊地的警察機關管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注意不是落地時剛好停的那個機場,而是「出發地」;前提須為中華民國國籍的船艦或航空器(船旗國原則),外國船機則回到第 33 條一般領域管轄。

白話解讀

國際法上有個慣例,本國的船艦和飛機在境外仍視為本國領域的延伸。社維法第 34 條把這個慣例落實到管轄規則: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在境外)違反社維法,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管轄。聽起來很遙遠,但每年國際線航班上發生的乘客糾紛、酒醉鬧事、性騷擾事件,落地後就會走進這個條文。實務操作上,機長/船長會通報,警察會在落地或靠岸時等候,然後由出發地或停泊地的警察機關接手。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為境外管轄規範,將船旗國原則落實為土地管轄規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本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社維法者,以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作為連結點,定其法院與警察機關之管轄權,避免境外行為陷入管轄真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國際線飛機上跟乘客打架,回國後是哪邊管?

依社維法第34條,是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管轄。從桃園出發、回程在桃園落地,桃園機場警察分局即有權處理。機上事件通常由機長記錄並通知地勤,警察會在落地時等候;但若事件輕微且機長未正式通報,落地後通常不會自動進入警察程序,這是實務灰色地帶。

Q2外國籍的船在台灣港口違反社維法,也適用這條嗎?

不適用。本條前提是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船旗國原則)。外國船艦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港口違反社維法時,適用第33條一般領域管轄,由行為地警察機關管轄。船籍認定看船旗國,方便旗如巴拿馬籍、賴比瑞亞籍的船算外國船,即使實際船東是台灣公司。

Q3在國際線飛機或我國船上違反社維法,回國後誰管?

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管轄,不是落地時剛好停的那個機場;前提須為中華民國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外國船機則回到第33條一般領域管轄。

Q4社維法第34條是什麼?

規範境外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社維法的管轄機關,由本籍地、出發地或停泊地的法院或警察管轄,是船旗國原則的國內法落實。

Q5船旗國原則是什麼意思?

船艦與航空器在境外仍視為註冊國領域延伸,註冊國對其上行為保有管轄權,認定看註冊國而非船東國籍。

Q6船艦本籍地是什麼?

船舶註冊登記的本籍港所在地,例如登記於高雄港即由高雄相關機關作為管轄連結點。

Q7航空器出發地指的是哪裡?

該航班起飛的機場所在地,從桃園出發即桃園,與落地或改降的機場無關。

Q8在飛機上違規回國後怎麼處理?

機長記錄通報 → 落地由出發地或停泊地警察承接 → 進入社維法處罰程序,落地前可嘗試協商和解。

Q9怎麼判斷由哪個警察機關管?

先確認載具是否中華民國籍且在境外,再依本籍地、出發地或停泊地擇一連結點對應該地警察機關。

Q10境外違規要保留哪些證據?

請機長或船長正式記錄、留存影像與目擊者聯絡方式,並保留登機證、艙位安排等在場佐證文件。

Q11怎麼判斷是不是我國船機?

看船艦或航空器的註冊登記國,方便旗船屬外國船,認定與實際船東國籍無關。

Q12社維法第34條 vs 第33條差在哪?

第34條管境外的我國船機(船旗國原則),第33條管境內行為與境內的外國船機(屬地原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第34條第33條一般領域管轄
適用前提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且在領域外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行為
連結點本籍地/出發地/停泊地行為地
法理基礎船旗國原則(領土延伸)屬地原則
外國船機適用不適用適用(在境內時)

本條第34條

適用前提
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且在領域外
連結點
本籍地/出發地/停泊地
法理基礎
船旗國原則(領土延伸)
外國船機適用
不適用

第33條一般領域管轄

適用前提
中華民國領域內的行為
連結點
行為地
法理基礎
屬地原則
外國船機適用
適用(在境內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条第2項(国外の日本船舶・航空機内の犯罪の土地管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조 제2항(국외 대한민국 선박·항공기 내 범죄의 토지관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第2款(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视为在中国领域内)
德國StGB § 4(Geltung für Taten auf deutschen Schiffen und Luftfahrzeugen)
法國Code pénal art. 113-3 et 113-4(navires battant pavillon français et aéronefs immatriculés en France)
美國18 U.S.C. § 7(Special maritime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立法理由一、國有船艦、航空器,依國際法慣例,不問航行何域,皆可視為本國領域之延展,概受本國法律之支配。惟管轄權屬誰,自須明確規定,故以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均有管轄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違警罰法第三十三條。

(0800629 制定)

一、國有船艦、航空器,依國際法慣例,不問航行何域,皆可視為本國領域之延展,概受本國法律之支配。惟管轄權屬誰,自須明確規定,故以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均有管轄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違警罰法第三十三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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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