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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192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行為之法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之行為,究應以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而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或可逕由航空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謢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移送處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觀業九十一字第一一九六六號函。

二 按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如因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如所違反之規定,除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此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之規定意旨所在,合先敘明。

三 次按「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第一項)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三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分別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之行為,依上開規定自得處以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四 又按「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第一項)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第三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所明定。本件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之行為,如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者,該管區域內之警察局及其分局對該違法案件自有管轄權,如該管區域內設有專業警察機關者,亦得經內政部核准而對該違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五 本件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圖利之行為,同時違反上開發展觀光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應如何處罰,請貴局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六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192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非旅行業從業人員販售空白機票行為之法律適用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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