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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56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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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規定,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無理由則須於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附意見書。

Q · 聲明異議書送給警察後,案件會怎麼走?

警察認為有理由就撤銷,無理由則3日內送簡易庭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原處分警察機關收到聲明異議書後有兩條路:認為異議有理由的,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案件在警察階段結束;認為不合法定程式、異議權已喪失或全部一部無理由的,應於收受異議書狀之翌日起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一併送法官。這份意見書受處分人在送出當下不會被通知,須在案件進入簡易庭後依法聲請閱卷才看得到。

白話解讀

警察開出社維法處分後,你可以在 5 天內聲明異議。但很少人知道:你的異議書遞出去之後,球先回到「同一個警察機關」手上,不是直接到法院。這個警察機關有兩個選擇:要嘛承認自己錯了(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要嘛 3 天內把案子送到簡易庭。但這條藏著一個關鍵字,叫「並得添具意見書」。意思是警察可以順便附上自己對你異議的看法給法官看,而你完全不知道他寫了什麼。這份意見書在法官手上是有份量的,因為法官第一眼看到的不是你的故事,是警察的版本。這就是為什麼「自己寫異議書能不能贏」的關鍵,從來不是只看你寫了什麼,還要看你預判到警察會怎麼反擊。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為聲明異議的中間處理程序規範:原處分警察機關對受處分人提出的聲明異議先行自我審查,有理由者撤銷或變更處分,無理由者應於3日內送交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並得附具意見書供法院參考,銜接第55條的異議提起與第57條的簡易庭審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異議書遞給警察後多久能進法院?

警察機關認為你異議有理由,當下就會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案子在警察手上結束。認為沒理由就要在收到異議書的翌日起3天內送簡易庭,最快3至4天就能知道案件動向。超過3天還沒送是程序瑕疵,可在簡易庭階段主張。

Q2警察附在我異議書後面的意見書,我能看嗎?

案件進入簡易庭後,可依法向法院聲請閱卷,意見書通常會在卷宗裡。但意見書送出時不會通知你,必須主動聲請閱卷查看,否則可能到法官面前才發現警察寫了不利說明。

Q3什麼情況警察會自己撤銷處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時,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案件即在警察階段結束,不再送交法院。

Q4社維法第56條是什麼?

規範聲明異議的中間處理程序:警察先自我審查,有理由撤銷、無理由3日內送簡易庭並得附意見書,是社維法救濟程序的轉接點。

Q5警察的意見書是什麼?

警察送交案件時得附具、對受處分人異議的反駁說明,供法官審理參考,受處分人須聲請閱卷才看得到。

Q6什麼叫不合法定程式?

指聲明異議的形式或程序不符規定,例如逾期、未具書狀,此時警察可不撤銷而直接送庭。

Q7社維法第56條跟第55條差在哪?

第55條規範聲明異議的提起方式與5日期限,第56條規範警察收到異議後的處理與3日送庭時限,前後銜接。

Q8社維法異議書怎麼遞?

依第55條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製作聲明異議書,遞交作成處分的原警察機關,而非直接送法院。

Q9怎麼查看警察附的意見書?

等案件進入簡易庭後,向受理法院聲請閱卷查看卷宗,意見書通常在卷內。

Q10聲明異議要花錢嗎?

聲明異議本身不需繳裁判費,閱卷有少額影印費用,無須委任律師即可自行進行。

Q11怎麼主張警察送庭逾期?

比對警察收受異議書日期與送交簡易庭日期,超過翌日起3日即逾期,於簡易庭階段提出程序瑕疵主張。

Q12社維法異議 vs 訴願差在哪?

社維法異議走簡易庭司法審查路徑(第55至58條),一般行政處分不服則走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系統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況警察處理法律效果對受處分人影響
聲明異議有理由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案件在警察階段結束最快路徑直接翻案,無須進法院
不合法定程式 / 異議權已喪失 / 全部或一部無理由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進入法院審理戰線拉長,且法官會看到警察的意見書

警察處理

聲明異議有理由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不合法定程式 / 異議權已喪失 / 全部或一部無理由
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法律效果

聲明異議有理由
案件在警察階段結束
不合法定程式 / 異議權已喪失 / 全部或一部無理由
進入法院審理

對受處分人影響

聲明異議有理由
最快路徑直接翻案,無須進法院
不合法定程式 / 異議權已喪失 / 全部或一部無理由
戰線拉長,且法官會看到警察的意見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즉결심판에 관한 절차법(경찰서장의 즉결심판 청구 및 정식재판 청구 절차)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102条(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德國OWiG §§ 67–69(Einspruch gegen den Bußgeldbescheid und Übergang an das Amtsgerich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30-1(contestation de l'amende forfaitaire renvoyée au tribunal de pol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 異議名詞
  • 撤銷名詞
(0800629 制定)

本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對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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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6 條規定:「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