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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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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onroad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服打行政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