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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救濟之方式與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2.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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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inyunbaby
2 months ago
檢警調單位
115.02.02更新 【不服聲明異議之裁定】 1. 原則上:不得再提起「抗告」! 根據社維法第 57 條第 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救濟終點: 這意味著對於警察機關所為的處分(如罰鍰、申誡、沒入),經向簡易庭聲明異議後,簡易庭所做的裁定即為確定裁定,無法像一般案件那樣再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 立法理由: 主要是考量社維法案件性質較輕微,為求訴訟程序簡速及減輕法院負擔。 2. 特殊救濟途徑:再審與憲法訴訟 雖然不能提起普通抗告,但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仍有以下非常規救濟手段: • 聲請再審: 依社維法第 92 條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若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原裁定所憑之證言、物證係偽造等法定理由,得向法院聲請再審。 • 憲法訴訟: 若認為裁定所適用的法律位階有違憲之虞,或裁定本身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即此處的確定裁定),向憲法法庭提起憲法訴訟。
terrenccc
7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聲明異議
flyonroad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服打行政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