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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