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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0 條(捨棄之管轄及其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抗告權。
  2.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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