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60捨棄之管轄及其程式

快速跳轉
  1. 1.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抗告權。
  2. 2.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0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得捨棄抗告權,捨棄須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提出,捨棄後即喪失抗告權。

Q · 警察叫我簽捨棄抗告書,我一定要簽嗎?

不必。捨棄抗告是權利不是義務,簽了就喪失抗告權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0條,捨棄抗告權是「被處罰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利,不是義務,且必須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換句話說,沒人能強迫你當場簽。你本來握有第59條給的五日抗告期間,可以請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審查處罰是否合理。一旦簽下捨棄書,依第62條這五日的反擊時間直接歸零,原則上不能反悔。

白話解讀

警察局裡有一張表,叫做「捨棄抗告權聲明書」。你只要簽下去,這件案子就到此為止,再也不能反悔。問題是,很多被裁定拘留或罰鍰的人,是在精神疲憊、剛被警察訊問完的狀態下被遞上這張表的。警察可能說「簽一簽就可以走了」、「不簽會拖很久」。但你不知道的是,你本來有五天可以提抗告(社維法第59條),可以讓地方法院簡易庭重新審查這個處罰是不是合理。簽下這張表,那五天就消失了。這條法律本身是中性的,它只是把「放棄抗告」這個選項程序化、書面化。但實務上它變成一個讓人在不清楚狀況下放棄救濟權的入口。

法律定性

捨棄抗告權,指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被處罰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在抗告期間內主動放棄向上級法院抗告的權能;依第60條,此項捨棄須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並於完成後依第62條發生喪失抗告權的失權效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叫我簽捨棄書,我可以拒絕嗎?

完全可以。捨棄抗告是你的權利,不是義務。警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強迫你簽。當場直接說「我要回家想清楚,五日內會給答覆」(社維法第59條給你五日抗告期間),警察依法必須讓你帶走裁定書。

Q2簽了捨棄書才發現裁定有問題,可以反悔嗎?

幾乎不可能。第62條明文規定捨棄後喪失抗告權。除非你能舉證簽署時被脅迫、詐欺或意思表示不自由,但這在實務上極難證明。內行人提示:若真被恐嚇逼簽,第一時間要錄影、錄音或請目擊者作證,事後才主張被脅迫舉證難度極高。

Q3捨棄抗告要怎麼提出?

依社維法第60條,捨棄須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作成裁定的地方法院簡易庭)為之,口頭向警察表示不生捨棄效力。內行人提示:這個書面要式正是防止你在派出所一時衝動口頭放棄救濟權的保護機制。

Q4捨棄抗告書是什麼?

社維法案件中主動放棄抗告權的書面文件,簽了等於放棄第59條的五日抗告期間,依第62條喪失抗告權。

Q5社維法第60條的捨棄抗告權是什麼?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在抗告期間內放棄向上級法院抗告的權能,須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提出。

Q6原裁定機關是指哪個機關?

指作成原處罰裁定的地方法院簡易庭,捨棄書狀必須向它提出,不是向警察機關。

Q7捨棄抗告和撤回抗告差在哪?

捨棄是還沒提抗告就放棄(第60條),撤回是已提抗告後再收回(第61條),兩者效果都是失權。

Q8警察叫我簽捨棄抗告書怎麼辦?

先別簽。當場說「我要回家想清楚,五日內給答覆」,依第59條你有五日抗告期間,警察須讓你帶走裁定書。

Q9社維法不服處罰怎麼救濟?

對警察處分聲明異議(第55條),對法院裁定五日內提抗告(第58、59條),由簡易庭或普通庭重審。

Q10抗告書狀怎麼寫、向誰遞?

備抗告狀載明不服理由,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向原簡易庭遞出;捨棄則反向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提出。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被逼簽捨棄書?

第一時間錄影、錄音、或請現場目擊者作證。事後才主張被脅迫、詐欺,舉證難度極高。

Q12捨棄抗告 vs 撤回抗告差在哪?

捨棄是抗告前放棄抗告權(第60條),撤回是抗告後收回(第61條)。時點不同但都導向失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行使時點效果可否反悔
捨棄抗告(§60)抗告期間內、尚未提抗告提前放棄抗告權不可(§62 失權)
撤回抗告(§61)已提抗告後、裁判前收回已提出的抗告撤回後同樣失權
聲明異議(§55)對警察處分不服、處分後五日內請原處分警察機關重新審查

行使時點

捨棄抗告(§60)
抗告期間內、尚未提抗告
撤回抗告(§61)
已提抗告後、裁判前
聲明異議(§55)
對警察處分不服、處分後五日內

效果

捨棄抗告(§60)
提前放棄抗告權
撤回抗告(§61)
收回已提出的抗告
聲明異議(§55)
請原處分警察機關重新審查

可否反悔

捨棄抗告(§60)
不可(§62 失權)
撤回抗告(§61)
撤回後同樣失權
聲明異議(§5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59条(上訴権の放棄)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9조(상소권의 포기)
德國StPO § 302(Rechtsmittelverzicht und -rücknahme)
美國Waiver of the right to appeal(常見於認罪協商 plea agre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

  • 捨棄名詞
  • 抗告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七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規定:「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