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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抗告之期間及其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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