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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1 條(撤回及其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明異議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2.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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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申:行政、警察機關 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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