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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1 條(撤回及其程式)

  1. 1.聲明異議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2. 2.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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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在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撤回後即喪失再救濟的權利。

Q · 聲明異議或抗告寄出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在簡易庭裁定作出前都可以撤回,但必須用書狀,不能口頭。書狀要寄對地方:卷宗已送交受理機關(簡易庭)就寄簡易庭,還沒送交就寄原裁處的警察機關。裁定一旦作出,撤回權立即消滅,且依第 62 條撤回後喪失再次救濟的權利。

白話解讀

人有反悔的權利,但只給你一個窗口期。你已經寄出聲明異議或抗告狀了,後來想了想覺得不值得繼續打、或對方願意私下協調、或被勸退,你想撤回,可以。但只能在裁定還沒下來之前。一旦裁定下來,這扇門就關上了。撤回也不是隨便講講,必須用書狀。你要寫一份正式的撤回書狀,依照案件目前所在的階段送對地方:卷宗還沒移交給法院簡易庭的話送原警察機關,已經移交的話送簡易庭。寄錯地方不算數,撤回沒生效,原程序繼續走。最重要的是這條跟第62條串在一起看才完整:撤回後你就喪失了再次聲明異議或抗告的權利。所以這不是「暫停」,是「終結」。

法律定性

撤回,指當事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程序中,於法院裁定作出前,以書狀向受理機關表示終結其已提起之聲明異議或抗告。撤回須區分卷宗送交與否決定送達對象,並產生不可回復的失權效果,與單純暫停程序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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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後可以再次聲明異議或抗告嗎?

不行。社維法第 62 條明文規定撤回後喪失聲明異議或抗告權,這是永久性的喪失,不是暫時凍結。所以撤回前要想清楚,這扇門關了就再也打不開。

Q2卷宗到底送到法院了沒?撤回書狀要寄哪?

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原警察機關或受理的簡易庭。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兩邊都寄一份撤回書狀,並要求收件單位給收件證明。抗告寄出後大約 3 到 7 天卷宗會被移交給法院,這個時間點是判斷參考。

Q3社維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救濟程序中的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在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撤回後喪失再救濟權。

Q4撤回和捨棄差在哪?

撤回(§61)是針對已提起的救濟、裁定前以書狀為之;捨棄(§60)是提起前預先放棄抗告權。

Q5什麼叫受理機關?

依卷宗送交與否而定的送達對象:送交後是簡易庭,送交前是原裁處的警察機關。

Q6撤回和暫停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撤回是停止鍵,依第 62 條撤回後永久喪失救濟權,不是暫時凍結。

Q7社維法撤回異議怎麼做?

確認程序階段 → 撰寫撤回書狀 → 卷宗未送交寄警察機關、已送交寄簡易庭 → 確認在裁定前送達。

Q8撤回書狀要寄到哪裡?

卷宗送交受理機關前向原裁處警察機關提出,送交後向簡易庭提出;不確定就兩邊各寄一份。

Q9怎麼知道卷宗送到法院了沒?

打電話問原警察機關或簡易庭;抗告寄出後約 3 到 7 天卷宗會被移交,可作判斷參考。

Q10撤回要不要費用?

撤回本身不另收費用,但社維法救濟程序原則不徵裁判費,撤回僅需書狀送達。

Q11撤回 vs 捨棄抗告權(§60)哪個適用我?

已經提起救濟想反悔用撤回(§61);還沒提起就決定不爭用捨棄(§60)。兩者都導致裁處確定。

Q12撤回 vs 民訴撤回起訴差在哪?

民訴撤回起訴(民訴§263)原則上日後可再起訴;社維法撤回依§62 永久喪失再救濟權,差天差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al_61waiver_60
適用客體已提起的聲明異議或抗告尚未提起前預先放棄抗告權
時點提起後、裁定作出前收受裁處後、提起救濟前
形式須以書狀向受理機關得以言詞或書狀向原機關
效果喪失再救濟權(§62)裁處確定、不得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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