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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61撤回及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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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明異議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2. 2.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在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撤回後即喪失再救濟的權利。

Q · 聲明異議或抗告寄出後可以反悔撤回嗎?

可以,但只能在裁定作出前以書狀撤回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聲明異議或抗告在簡易庭裁定作出前都可以撤回,但必須用書狀,不能口頭。書狀要寄對地方:卷宗已送交受理機關(簡易庭)就寄簡易庭,還沒送交就寄原裁處的警察機關。裁定一旦作出,撤回權立即消滅,且依第 62 條撤回後喪失再次救濟的權利。

白話解讀

人有反悔的權利,但只給你一個窗口期。你已經寄出聲明異議或抗告狀了,後來想了想覺得不值得繼續打、或對方願意私下協調、或被勸退,你想撤回,可以。但只能在裁定還沒下來之前。一旦裁定下來,這扇門就關上了。撤回也不是隨便講講,必須用書狀。你要寫一份正式的撤回書狀,依照案件目前所在的階段送對地方:卷宗還沒移交給法院簡易庭的話送原警察機關,已經移交的話送簡易庭。寄錯地方不算數,撤回沒生效,原程序繼續走。最重要的是這條跟第62條串在一起看才完整:撤回後你就喪失了再次聲明異議或抗告的權利。所以這不是「暫停」,是「終結」。

法律定性

撤回,指當事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程序中,於法院裁定作出前,以書狀向受理機關表示終結其已提起之聲明異議或抗告。撤回須區分卷宗送交與否決定送達對象,並產生不可回復的失權效果,與單純暫停程序不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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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後可以再次聲明異議或抗告嗎?

不行。社維法第 62 條明文規定撤回後喪失聲明異議或抗告權,這是永久性的喪失,不是暫時凍結。所以撤回前要想清楚,這扇門關了就再也打不開。

Q2卷宗到底送到法院了沒?撤回書狀要寄哪?

可以直接打電話問原警察機關或受理的簡易庭。實務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兩邊都寄一份撤回書狀,並要求收件單位給收件證明。抗告寄出後大約 3 到 7 天卷宗會被移交給法院,這個時間點是判斷參考。

Q3社維法第 61 條是什麼?

規範救濟程序中的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在裁定前可用書狀撤回,撤回後喪失再救濟權。

Q4撤回和捨棄差在哪?

撤回(§61)是針對已提起的救濟、裁定前以書狀為之;捨棄(§60)是提起前預先放棄抗告權。

Q5什麼叫受理機關?

依卷宗送交與否而定的送達對象:送交後是簡易庭,送交前是原裁處的警察機關。

Q6撤回和暫停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撤回是停止鍵,依第 62 條撤回後永久喪失救濟權,不是暫時凍結。

Q7社維法撤回異議怎麼做?

確認程序階段 → 撰寫撤回書狀 → 卷宗未送交寄警察機關、已送交寄簡易庭 → 確認在裁定前送達。

Q8撤回書狀要寄到哪裡?

卷宗送交受理機關前向原裁處警察機關提出,送交後向簡易庭提出;不確定就兩邊各寄一份。

Q9怎麼知道卷宗送到法院了沒?

打電話問原警察機關或簡易庭;抗告寄出後約 3 到 7 天卷宗會被移交,可作判斷參考。

Q10撤回要不要費用?

撤回本身不另收費用,但社維法救濟程序原則不徵裁判費,撤回僅需書狀送達。

Q11撤回 vs 捨棄抗告權(§60)哪個適用我?

已經提起救濟想反悔用撤回(§61);還沒提起就決定不爭用捨棄(§60)。兩者都導致裁處確定。

Q12撤回 vs 民訴撤回起訴差在哪?

民訴撤回起訴(民訴§263)原則上日後可再起訴;社維法撤回依§62 永久喪失再救濟權,差天差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al 61Waiver 60
適用客體已提起的聲明異議或抗告尚未提起前預先放棄抗告權
時點提起後、裁定作出前收受裁處後、提起救濟前
形式須以書狀向受理機關得以言詞或書狀向原機關
效果喪失再救濟權(§62)裁處確定、不得再爭執

Withdrawal 61

適用客體
已提起的聲明異議或抗告
時點
提起後、裁定作出前
形式
須以書狀向受理機關
效果
喪失再救濟權(§62)

Waiver 60

適用客體
尚未提起前預先放棄抗告權
時點
收受裁處後、提起救濟前
形式
得以言詞或書狀向原機關
效果
裁處確定、不得再爭執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撤回,撤回之管轄及其程式。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

  • 異議名詞
  • 抗告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撤回,撤回之管轄及其程式。   二、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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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規定:「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