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沒入之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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