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1.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3.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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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40 條規範沒收宣告時點:原則裁判時併宣告,違禁物可單獨宣告,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時亦可單獨沒收。
Q · 被告跑了或死了,他的不法利得就要不回來嗎?
依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在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被告逃亡、死亡、追訴權時效消滅、無法定罪等)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或判決有罪時,檢察官仍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第 38 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物。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被害人仍能在沒收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
白話解讀
犯罪者死了、跑了、追訴權過了,就拿他的犯罪所得沒辦法了?在2015年以前,答案幾乎是肯定的。沒收綁著刑罰走,沒有判決就沒有沒收。第40條第三項改寫了這個遊戲規則。現在,就算犯罪者人間蒸發、就算案子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起訴、就算被告在審判中死亡,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這對詐騙、貪汙、洗錢這類案件的被害人來說是翻天覆地的改變。以前主嫌逃到國外,整個案子就卡住了;現在國內能查封的資產照樣沒收,被害人照樣可以聲請發還。第一項和第二項則處理常規情況:沒收原則上在有罪判決時一起宣告,違禁物(毒品、槍枝、偽造文書)不管有沒有判決都可以單獨沒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為沒收程序之程序總則,規定沒收宣告之三種時點:原則上於裁判時併宣告(第一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第二項)、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或定罪時得單獨宣告(第三項),為 2015 年沒收新制將沒收從刑罰附隨效果獨立化為對物處分之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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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告死了,他的犯罪所得會變成遺產讓家人繼承嗎?▾
如果檢察官啟動單獨沒收程序,犯罪所得不會成為遺產。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允許在被告死亡(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的情況下單獨宣告沒收。實務上繼承人會被通知到庭(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若能證明善意取得且不知財產來源違法,法院可能不沒收該部分。內行人提示:被告死亡後檢察官未必會主動啟動沒收程序,被害人主動聲請是推動的關鍵動力。
Q2違禁物的單獨宣告沒收在實務上怎麼操作?▾
最常見的例子是查獲毒品但嫌犯跑掉。警察移送毒品給檢察官,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法院審理後裁定沒收,毒品依法銷毀。整個程序不需要找到人、不需要判有罪。偽造的護照、改造的槍枝、盜版光碟都是同樣邏輯。內行人提示:第二項的專科沒收之物包含偽造印章和有價證券(刑法第 219 條),實務上即使在不起訴處分後也會被聲請沒收。
Q3單獨宣告沒收跟一般判決裡的沒收有什麼不同?▾
程序上完全不同。一般沒收是在刑事審判中由法官在判決書裡一併宣告。單獨沒收是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走的是聲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 以下),由法官裁定而非判決。被沒收的人或利害關係人都有陳述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內行人提示:單獨沒收的證據門檻是優勢證據,比有罪判決的超越合理懷疑低,對被害人有利,但對被沒收方意味要更積極反證。
Q4刑法第 40 條是什麼?▾
規範沒收宣告的時點:原則裁判時併宣告,違禁物與專科沒收物可單獨,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時亦可單獨沒收。
Q5什麼是單獨宣告沒收?▾
不附隨於刑事判決,由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的獨立沒收程序。
Q6什麼叫違禁物 / 專科沒收之物?▾
違禁物指法律禁止持有(毒品、改造槍枝);專科沒收物指偽造印章、有價證券等特定條文規定沒收之物。
Q7刑法 40 條第三項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104 年(2015 年)12 月 30 日修正、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是 2015 沒收新制核心。
Q8被告跑了或死了,被害人怎麼追回犯罪所得?▾
整理被告資產清單 → 向檢察官遞狀促請依第 40 條第三項聲請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單獨沒收 → 沒收確定後一年內依刑訴 473 條聲請發還。
Q9單獨沒收聲請走哪個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 以下單獨沒收聲請程序,由被告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以裁定為之。
Q10對單獨沒收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10 日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
Q11怎麼證明財產是犯罪所得?▾
提出資金流向、契約、匯款紀錄、共犯供述等優勢證據即可(門檻低於有罪判決所需的超越合理懷疑)。
Q12一般沒收 vs 單獨宣告沒收差在哪?▾
一般沒收附隨刑事判決、需有罪定讞、證據門檻為超越合理懷疑;單獨沒收為獨立裁定程序、不需定罪、證據門檻為優勢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沒收(第一項) | 單獨宣告沒收(第二、三項) | 一般沒收(第一項) |
|---|---|---|---|
| 程序發動 | 刑事判決附隨宣告 | 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 | — |
| 前提條件 | 已對行為人作成有罪判決 | 違禁物 / 專科沒收物(隨時)或因事實上、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定罪 | — |
| 證據門檻 | 超越合理懷疑(隨主判決) | 優勢證據(裁定程序較寬鬆) | — |
| 救濟程序 | — | 10 日內抗告 | 上訴 |
| 典型案例 | 詐欺案有罪判決中宣告沒收所得 | 毒品查獲但持有人不明、主嫌逃亡海外資產在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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