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1.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3.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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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40 條規範沒收宣告時點:原則裁判時併宣告,違禁物可單獨宣告,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時亦可單獨沒收。
Q · 被告跑了或死了,他的不法利得就要不回來嗎?
依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在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被告逃亡、死亡、追訴權時效消滅、無法定罪等)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或判決有罪時,檢察官仍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第 38 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物。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被害人仍能在沒收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
白話解讀
犯罪者死了、跑了、追訴權過了,就拿他的犯罪所得沒辦法了?在2015年以前,答案幾乎是肯定的。沒收綁著刑罰走,沒有判決就沒有沒收。第40條第三項改寫了這個遊戲規則。現在,就算犯罪者人間蒸發、就算案子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起訴、就算被告在審判中死亡,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這對詐騙、貪汙、洗錢這類案件的被害人來說是翻天覆地的改變。以前主嫌逃到國外,整個案子就卡住了;現在國內能查封的資產照樣沒收,被害人照樣可以聲請發還。第一項和第二項則處理常規情況:沒收原則上在有罪判決時一起宣告,違禁物(毒品、槍枝、偽造文書)不管有沒有判決都可以單獨沒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為沒收程序之程序總則,規定沒收宣告之三種時點:原則上於裁判時併宣告(第一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第二項)、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或定罪時得單獨宣告(第三項),為 2015 年沒收新制將沒收從刑罰附隨效果獨立化為對物處分之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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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104 年(2015 年)增訂,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是沒收新制的核心條文之一。
Q2什麼叫單獨宣告沒收?▾
不附隨於刑事判決,由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法院以裁定宣告沒收的獨立程序。
Q3被告死亡後還能對他的財產沒收嗎?▾
可以,依刑法 40 條第三項,被告死亡屬「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Q4違禁物為什麼可以單獨沒收?▾
違禁物(毒品、槍枝、偽造文書)本身不應流通,不論是否有人受罰都應排除。
Q5單獨宣告沒收的證據門檻多高?▾
採優勢證據標準,比有罪判決的超越合理懷疑寬鬆。
Q6被害人怎麼把沒收的錢拿回來?▾
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聲請發還。
Q7單獨宣告沒收有時效嗎?▾
本身無獨立時效,但須在追訴權時效內(刑法第 80 條依罪名定)。
Q8對單獨沒收裁定不服怎麼辦?▾
得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沒收(第一項) | 單獨宣告沒收(第二、三項) | 一般沒收(第一項) |
|---|---|---|---|
| 程序發動 | 刑事判決附隨宣告 | 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 | — |
| 前提條件 | 已對行為人作成有罪判決 | 違禁物 / 專科沒收物(隨時)或因事實上、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定罪 | — |
| 證據門檻 | 超越合理懷疑(隨主判決) | 優勢證據(裁定程序較寬鬆) | — |
| 救濟程序 | — | 10 日內抗告 | 上訴 |
| 典型案例 | 詐欺案有罪判決中宣告沒收所得 | 毒品查獲但持有人不明、主嫌逃亡海外資產在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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