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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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179不以不法為前提(1美分84)
沒收不以犯罪為前提,乃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II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III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例如被告逃亡國外)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例如被告死亡)者,得『單獨宣告』(以犯罪所得為對象,而非被告為對象)沒收。
拉法葉案汪傳浦新制前過世,刑訴393不受理,仍單獨沒收
mk18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事實上原因:被告死亡
法律上原因:被告行為過了追訴權時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