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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2.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3.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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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II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III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例如被告逃亡國外)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例如被告死亡)者,得『單獨宣告』(以犯罪所得為對象,而非被告為對象)沒收。 拉法葉案汪傳浦新制前過世,刑訴393不受理,仍單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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