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1. 1.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2. 2.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3. 3.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40 條規範沒收宣告時點:原則裁判時併宣告,違禁物可單獨宣告,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時亦可單獨沒收。

Q · 被告跑了或死了,他的不法利得就要不回來嗎?

依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在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被告逃亡、死亡、追訴權時效消滅、無法定罪等)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或判決有罪時,檢察官仍可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第 38 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物。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被害人仍能在沒收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

白話解讀

犯罪者死了、跑了、追訴權過了,就拿他的犯罪所得沒辦法了?在2015年以前,答案幾乎是肯定的。沒收綁著刑罰走,沒有判決就沒有沒收。第40條第三項改寫了這個遊戲規則。現在,就算犯罪者人間蒸發、就算案子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起訴、就算被告在審判中死亡,檢察官都可以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換句話說,人可以跑,錢跑不掉。這對詐騙、貪汙、洗錢這類案件的被害人來說是翻天覆地的改變。以前主嫌逃到國外,整個案子就卡住了;現在國內能查封的資產照樣沒收,被害人照樣可以聲請發還。第一項和第二項則處理常規情況:沒收原則上在有罪判決時一起宣告,違禁物(毒品、槍枝、偽造文書)不管有沒有判決都可以單獨沒收。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為沒收程序之程序總則,規定沒收宣告之三種時點:原則上於裁判時併宣告(第一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第二項)、犯罪所得在無法追訴或定罪時得單獨宣告(第三項),為 2015 年沒收新制將沒收從刑罰附隨效果獨立化為對物處分之關鍵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40 條第三項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104 年(2015 年)增訂,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是沒收新制的核心條文之一。

Q2什麼叫單獨宣告沒收?

不附隨於刑事判決,由檢察官另行向法院聲請、法院以裁定宣告沒收的獨立程序。

Q3被告死亡後還能對他的財產沒收嗎?

可以,依刑法 40 條第三項,被告死亡屬「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Q4違禁物為什麼可以單獨沒收?

違禁物(毒品、槍枝、偽造文書)本身不應流通,不論是否有人受罰都應排除。

Q5單獨宣告沒收的證據門檻多高?

採優勢證據標準,比有罪判決的超越合理懷疑寬鬆。

Q6被害人怎麼把沒收的錢拿回來?

沒收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聲請發還。

Q7單獨宣告沒收有時效嗎?

本身無獨立時效,但須在追訴權時效內(刑法第 80 條依罪名定)。

Q8對單獨沒收裁定不服怎麼辦?

得在 10 日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沒收(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第二、三項)一般沒收(第一項)
程序發動刑事判決附隨宣告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
前提條件已對行為人作成有罪判決違禁物 / 專科沒收物(隨時)或因事實上、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定罪
證據門檻超越合理懷疑(隨主判決)優勢證據(裁定程序較寬鬆)
救濟程序10 日內抗告上訴
典型案例詐欺案有罪判決中宣告沒收所得毒品查獲但持有人不明、主嫌逃亡海外資產在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9 条(没収)+ 組織的犯罪処罰法第 13-14 条(独立没収)
🇰🇷 韓國형법 제48조(몰수)+ 범죄수익은닉의 규제 및 처벌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독립몰수)
🇨🇳 中國刑法 第64条(犯罪所得追繳)+ 刑事訴訟法 第298-303条(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
🇩🇪 德國StGB §§ 73-76b(Einziehung von Taterträgen und Tatobjekten, 2017 年改革)+ StPO § 76a(selbständige Einzieh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peine complémentaire de confiscation)+ 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148(saisie pénale)
🇺🇸 美國18 U.S.C. § 981, 982(civil + criminal forfeiture)+ 21 U.S.C. § 853(drug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