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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1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40條之1已於104年刪除,舊制追徵屬從刑,現行追徵犯罪所得改依獨立沒收的第38條之1。

Q · 刑法第40條之1還有效嗎?現在追徵犯罪所得看哪條?

刑法第40條之1已於民國104年(2015)刪除,舊制將追徵、追繳、抵償定位為「從刑」,須於裁判時併宣告。現行制度將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相關規定移至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與第40條(單獨宣告沒收)。已確定的舊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新案件應改引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刑法裡一個補丁式的存在:當法律規定可以追徵、追繳或抵償犯罪所得時,法官必須在判決裡一併宣告。它活了十一年,從民國94年增訂到104年刪除。刪除的原因不是它做錯了什麼,而是整個沒收制度在104年經歷了一次地殼級的翻修。舊制度把沒收當成「從刑」(附隨在主刑旁邊的配角),新制度把沒收拉出來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需要依附主刑才能存在。這條被刪掉的瞬間,代表台灣刑事法從「處罰犯罪人」到「徹底剝奪犯罪利益」的思維轉軸完成了。你現在翻開刑法第38條之1,那裡就是這條的轉世。功能更強,射程更遠,連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都能追。

法律定性

刑法第40條之1為民國94年增訂、104年刪除的過渡性條文,原規定法院於裁判時須一併宣告追徵、追繳或抵償。其立法定位為「從刑」,必須依附主刑宣告。104年沒收制度改革後,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本條功能由第38條之1及第40條吸收而走入歷史。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40條之1是什麼?

94年增訂、104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追徵追繳抵償須於裁判時併宣告,屬從刑性質。

Q2刑法40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104年沒收新制,沒收從從刑改為獨立法律效果,本條功能被第38條之1與第40條吸收。

Q3現在追徵犯罪所得看哪條?

看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與第38條之2第2項(追徵),追徵在原物不能沒收時以價額替代。

Q4舊判決引用40條之1還有效嗎?

已確定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不能作為新案件依據,跨新舊法案件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處理。

Q5追徵和沒收差在哪?

沒收針對特定物或所得本身,追徵則在無法沒收原物時改命給付等值金錢。

Q6沒收新制對被告比較不利嗎?

新制範圍更廣,但因沒收被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而非刑罰,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Q7104年沒收改革改了什麼?

把沒收從附隨主刑的從刑,改為可單獨宣告的獨立法律效果,連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都能追。

Q8犯罪行為人死亡還能沒收犯罪所得嗎?

新制下可以,依第40條第3項得單獨宣告沒收,這在舊制下做不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40_1new_38_1
法律定位從刑,須依附主刑宣告獨立法律效果,可單獨宣告
行為人死亡/逃匿無法判刑即無法追徵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3項)
第三人犯罪所得原則上碰不到明知為犯罪所得而收受之第三人亦在射程內
從舊從輕原則屬刑罰,適用非刑罰、屬衡平措施,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9条の2(追徴)・組織的犯罪処罰法(犯罪収益の没収・追徴)
🇰🇷 韓國형법 제48조(몰수)·추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4条(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 德國StGB §§ 73 ff.(Einziehung von Taterträg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31-21(peine de confiscation)
🇺🇸 美國18 U.S.C. § 982(criminal forfeit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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