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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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40條之1已於104年刪除,舊制追徵屬從刑,現行追徵犯罪所得改依獨立沒收的第38條之1。
Q · 刑法第40條之1還有效嗎?現在追徵犯罪所得看哪條?
刑法第40條之1已於民國104年(2015)刪除,舊制將追徵、追繳、抵償定位為「從刑」,須於裁判時併宣告。現行制度將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相關規定移至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與第40條(單獨宣告沒收)。已確定的舊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新案件應改引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刑法裡一個補丁式的存在:當法律規定可以追徵、追繳或抵償犯罪所得時,法官必須在判決裡一併宣告。它活了十一年,從民國94年增訂到104年刪除。刪除的原因不是它做錯了什麼,而是整個沒收制度在104年經歷了一次地殼級的翻修。舊制度把沒收當成「從刑」(附隨在主刑旁邊的配角),新制度把沒收拉出來變成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再需要依附主刑才能存在。這條被刪掉的瞬間,代表台灣刑事法從「處罰犯罪人」到「徹底剝奪犯罪利益」的思維轉軸完成了。你現在翻開刑法第38條之1,那裡就是這條的轉世。功能更強,射程更遠,連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都能追。
法律定性
刑法第40條之1為民國94年增訂、104年刪除的過渡性條文,原規定法院於裁判時須一併宣告追徵、追繳或抵償。其立法定位為「從刑」,必須依附主刑宣告。104年沒收制度改革後,沒收改為獨立法律效果,本條功能由第38條之1及第40條吸收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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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40條之1是什麼?▾
94年增訂、104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追徵追繳抵償須於裁判時併宣告,屬從刑性質。
Q2刑法40條之1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104年沒收新制,沒收從從刑改為獨立法律效果,本條功能被第38條之1與第40條吸收。
Q3現在追徵犯罪所得看哪條?▾
看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與第38條之2第2項(追徵),追徵在原物不能沒收時以價額替代。
Q4舊判決引用40條之1還有效嗎?▾
已確定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但不能作為新案件依據,跨新舊法案件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處理。
Q5追徵和沒收差在哪?▾
沒收針對特定物或所得本身,追徵則在無法沒收原物時改命給付等值金錢。
Q6沒收新制對被告比較不利嗎?▾
新制範圍更廣,但因沒收被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而非刑罰,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
Q7104年沒收改革改了什麼?▾
把沒收從附隨主刑的從刑,改為可單獨宣告的獨立法律效果,連第三人手上的犯罪所得都能追。
Q8犯罪行為人死亡還能沒收犯罪所得嗎?▾
新制下可以,依第40條第3項得單獨宣告沒收,這在舊制下做不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0_1 | new_38_1 |
|---|---|---|
| 法律定位 | 從刑,須依附主刑宣告 | 獨立法律效果,可單獨宣告 |
| 行為人死亡/逃匿 | 無法判刑即無法追徵 | 得單獨宣告沒收(第40條第3項) |
| 第三人犯罪所得 | 原則上碰不到 | 明知為犯罪所得而收受之第三人亦在射程內 |
| 從舊從輕原則 | 屬刑罰,適用 | 非刑罰、屬衡平措施,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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