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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2 條

  1. 1.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2. 2.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3. 3.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4. 4.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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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40條之2規定沒收三層時效:逾追訴權時效不得宣告、海外資產加5年、宣告確定後逾10年未執行不得執行。

Q · 法院判了沒收,政府拖很久才來執行,我可以拒絕嗎?

依刑法第40條之2第四項,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沒收還有兩層前置時效:逾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不得宣告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再加計5年。三層時效獨立計算,任一層屆滿,國家即不得為之。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法院判了沒收你的財產,政府就能永遠追著你不放。錯了。沒收這件事也有保存期限。第一層:如果檢察官拖太久沒起訴,超過刑法第80條規定的追訴權時效(依罪刑輕重從5年到30年不等),法院連宣告沒收的機會都沒有。第二層:你把錢藏到海外?政府多給自己5年的追擊時間,但也就多5年。第三層:就算法院已經判了沒收,政府如果10年內沒動手執行,這張沒收令就變廢紙。另外,如果你同時被判了好幾項沒收(犯罪工具一筆、犯罪所得一筆),這些是併在一起執行的,不會一個一個排隊來。這條告訴你的不是「政府很厲害」,而是「政府的權力也有保鮮期」。知道這個保鮮期在哪裡,是你在整個沒收攻防戰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防線。

法律定性

刑法第40條之2規範沒收的時效制度,建立三層倒數計時:第一項為多數沒收併執行原則;第二項以追訴權時效(第80條)為沒收宣告時效上限;第三項對海外資產延長5年;第四項設定沒收宣告確定後10年的執行時效。逾期國家即喪失沒收追繳權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tGB § 76b(Verjährung der Einziehung,沒收/追徵之時效)
🇺🇸 美國19 U.S.C. § 1621(民事沒收5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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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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