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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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9條於民國104年刪除,原規定免刑時仍得專科沒收,現由第40條第三項取代並擴大適用範圍。
Q · 刑法第39條被刪掉了,現在還有用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刪除,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配合2015年沒收制度全面改革,沒收性質從刑罰附隨效果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新的第40條第三項涵蓋免刑、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消滅、逃亡海外等所有「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的情況,比舊第39條範圍更廣。
白話解讀
一條被刪掉的法律,有時候比一條現行的法律更能說明制度的進化。舊的第39條只有一句話:「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意思是法官雖然判你免刑(例如自首減刑減到免刑、正當防衛過當但情節輕微),但你手上的違禁物或犯罪所得,國家照樣可以單獨沒收。為什麼這條被砍了?因為2015年沒收制度大翻修,沒收不再被當成「刑罰的附隨效果」,而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新的第40條第三項直接規定:就算無法追訴或判決有罪,犯罪所得都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涵蓋範圍比舊第39條寬太多了。免刑只是其中一種情況,死亡、逃亡、追訴權時效消滅,全部都涵蓋進去。舊的39條變成新40條第三項的子集合,留著反而多餘。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為民國23年制定的舊條文,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意指法院縱使免除被告刑罰,仍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犯罪所得。本條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法時刪除,配合沒收制度從刑罰附隨效果改為獨立法律效果之改革,其規範功能由新增之第40條第三項全面涵蓋並擴大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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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39條刪掉了,免刑的情況犯罪所得還能沒收嗎?▾
能,而且比以前更確定。新的第40條第三項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者,都可以單獨宣告沒收。免刑屬於「判決有罪但免除其刑」,比第40條第三項的「未能判決有罪」更容易沒收。所以免刑情況下沒收犯罪所得,現在反而是更沒有爭議的事。
Q2為什麼不把舊39條留著同時新增40條第三項?▾
因為舊39條的邏輯前提是「沒收附隨於刑罰」,免刑時需要特別規定才能沒收。新制度下沒收已經脫離刑罰成為獨立效果,根本不需要「例外允許」的規定了。留著舊39條反而會造成體系矛盾:一方面說沒收是獨立效果,另一方面又保留一條暗示沒收依附於刑罰的條文。刪除是為了體系一致性。
Q3刑法第39條是什麼?▾
民國23年制定的舊條文,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民國104年刪除,配合沒收制度從刑罰附隨效果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之改革。
Q4「免除其刑」是什麼意思?▾
法院判決有罪但不科處刑罰的處遇,常見於自首減刑減至免刑、防衛過當情節輕微、現役軍人觸犯特定罪減刑等情況。
Q5沒收從「從刑」變「獨立法律效果」是什麼意思?▾
舊制下沒收依附於主刑(從刑),須伴隨有罪判決+刑罰宣告才能成立;新制下沒收脫離刑罰成為獨立效果,可單獨宣告,不待有罪判決,回應FATF國際標準。
Q62015沒收制度改革核心是什麼?▾
三件事:沒收性質獨立化(脫離從刑)+ 適用範圍擴大(單獨宣告不待定罪)+ 體系重構(刪舊39條、新增第38-1、第38-2、第38-3、第40-III)。
Q7看到法條「(刪除)」要怎麼處理?▾
不要跳過。查兩件事:(1) 修法理由書(為什麼刪)(2) 取代條文(誰接手)。空白本身是制度進化痕跡,讀懂比背現行法更能看穿骨架。
Q8現在免刑情況下犯罪所得怎麼處理?▾
適用第40條第三項+第38條之1。免刑屬於「判決有罪但免除其刑」,比新法門檻更低(連未判決有罪都能沒收),所以免刑沒收實務上幾乎不爭議。
Q9怎麼用新的第40條第三項?▾
三步驟:(1) 確認屬「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 (2) 比對沒收客體符合第38條(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第38-1(犯罪所得) (3)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Q10怎麼查刑法沒收章完整改革邏輯?▾
讀第38條→第38-1→第38-2→第38-3→第39(已刪參照)→第40→第40-2全章一氣呵成,搭配2015立法理由書與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Q11舊第39條 vs 新第40條第三項差在哪?▾
舊39條僅限免刑情況;新40-III涵蓋免刑+死亡+逃亡+時效消滅+欠缺訴訟條件。舊39條前提是沒收附隨刑罰;新40-III前提是沒收獨立化。範圍與性質雙重擴大。
Q12第39條(已刪)vs 第38條之1(犯罪所得)差在哪?▾
舊39條規範「免刑時仍得宣告沒收」的程序性允許;第38-1規範「犯罪所得應沒收」的實體要件。一個是「能不能」一個是「什麼可以」,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old_article_39 | new_article_40_iii |
|---|---|---|
| 適用情境 | 僅限免除其刑者 | 涵蓋免刑、被告死亡、逃亡海外、追訴權時效消滅等所有無法追訴判決有罪情形 |
| 沒收性質 | 刑罰附隨效果(從刑) | 獨立法律效果 |
| 規範體系位置 | 刑法第39條(已刪除) | 刑法第40條第三項 + 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實體規範) |
| 立法背景 | 民國23年原始立法,配合刑罰附隨效果體系 | 民國104年配合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與沒收獨立化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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