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9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39條於民國104年刪除,原規定免刑時仍得專科沒收,現由第40條第三項取代並擴大適用範圍。
Q · 刑法第39條被刪掉了,現在還有用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刪除,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配合2015年沒收制度全面改革,沒收性質從刑罰附隨效果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新的第40條第三項涵蓋免刑、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消滅、逃亡海外等所有「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的情況,比舊第39條範圍更廣。
白話解讀
一條被刪掉的法律,有時候比一條現行的法律更能說明制度的進化。舊的第39條只有一句話:「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意思是法官雖然判你免刑(例如自首減刑減到免刑、正當防衛過當但情節輕微),但你手上的違禁物或犯罪所得,國家照樣可以單獨沒收。為什麼這條被砍了?因為2015年沒收制度大翻修,沒收不再被當成「刑罰的附隨效果」,而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新的第40條第三項直接規定:就算無法追訴或判決有罪,犯罪所得都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涵蓋範圍比舊第39條寬太多了。免刑只是其中一種情況,死亡、逃亡、追訴權時效消滅,全部都涵蓋進去。舊的39條變成新40條第三項的子集合,留著反而多餘。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為民國23年制定的舊條文,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意指法院縱使免除被告刑罰,仍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犯罪所得。本條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法時刪除,配合沒收制度從刑罰附隨效果改為獨立法律效果之改革,其規範功能由新增之第40條第三項全面涵蓋並擴大適用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39條為什麼被刪除?▾
配合2015年沒收制度全面改革,沒收性質從刑罰附隨效果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舊第39條規範功能由新第40條第三項涵蓋且擴大,留著反而體系矛盾。
Q2刑法第39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意指法官即使免除被告刑罰(例如自首減刑減到免刑),仍可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犯罪所得。
Q3第39條刪除後,免刑時還能沒收犯罪所得嗎?▾
可以,而且比以前更明確。新第40條第三項規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或判決有罪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免刑屬其中一種情況。
Q4第40條第三項取代第39條後有什麼不同?▾
範圍大幅擴大。舊39條只處理「免刑」一種情況,新40-III涵蓋免刑、死亡、逃亡海外、追訴權時效消滅等所有無法追訴判決有罪的情形。
Q52015年沒收制度改革的核心邏輯是什麼?▾
把沒收從「刑罰附隨效果」(從刑)升格為「獨立法律效果」,回應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對「不以定罪為前提的沒收」的要求。
Q6看到法條「(刪除)」應該怎麼研究?▾
不是跳過,而是查兩件事:刪除理由(修法理由書)+ 取代條文。空白本身是改革痕跡,理解空白比背現行法更能看穿制度骨架。
Q7刑法第39條和民法上的沒收有什麼差別?▾
民法沒有「沒收」制度(國家對私人財產的剝奪),最接近的是不當得利返還(民法179)。刑法沒收是國家對犯罪行為人或物的公法效果,性質不同。
Q8舊判決引用刑法第39條,現在還能援用嗎?▾
援用時須說明該舊判決見解已由第40條第三項規範,並適用新法規定。實務上常作為論述沒收性質變更之歷史參照,而非適用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old_article_39 | new_article_40_iii |
|---|---|---|
| 適用情境 | 僅限免除其刑者 | 涵蓋免刑、被告死亡、逃亡海外、追訴權時效消滅等所有無法追訴判決有罪情形 |
| 沒收性質 | 刑罰附隨效果(從刑) | 獨立法律效果 |
| 規範體系位置 | 刑法第39條(已刪除) | 刑法第40條第三項 + 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沒收實體規範) |
| 立法背景 | 民國23年原始立法,配合刑罰附隨效果體系 | 民國104年配合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與沒收獨立化改革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