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沒入物)
- 1.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 2.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 3.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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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22條沒入物分三類:違法所生所得物、查禁物、違法所用工具;查禁物一律沒入,其餘限行為人所有,工具沒入須合比例原則。
Q · 東西被警察當場帶走,之後一定拿不回來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並非所有被暫扣的物品都會被沒入。查禁物不問屬於誰一律沒入;因違反行為所生、所得之物及供違反所用之工具,原則上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者才能沒入,且工具的沒入還須符合比例原則。所有權人若不是行為人,可舉證主張發還,但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
白話解讀
警察在現場處理社維法案件,常常會帶走一些東西:賭場裡的賭具、鬥毆現場的兇器、被查獲的查禁物。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警察可以拿走、拿走之後是不是還能要回來。三種類型用三種規則:「行為產生的物或得到的物」(例如賣春所得的錢)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的才會被沒入;「查禁物」(例如違禁品)不管是誰的全部沒入;「行為使用的工具」(例如賭具、兇器)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的才得沒入,而且還要符合比例原則。實務上的關鍵是「所有權」的判斷:你借朋友的車去做違法的事,朋友是無辜的,車原則上不能被沒入。但你要證明所有權不是你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為沒入之種類規定,將沒入物分為三類: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其中所生所得物與所用工具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入,查禁物則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且工具之沒入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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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賭博被抓,現場的賭資全部會被沒入嗎?▾
原則上是,但要看細節。賭資作為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會被沒入,前提是這筆錢屬於行為人所有。若現場有人主張某些錢是別人的(例如寄放),需當場提出證明。實務上現場的錢很難釐清歸屬,警察通常全部扣押後在程序中釐清。內行人提示:賭博案件中,身上原本就有的錢和賭桌上的錢要分開主張,前者若能證明來源(提款紀錄、薪資轉帳)就不應被沒入。
Q2我借朋友的機車,他騎去鬧事被沒入,我能要回來嗎?▾
可以爭,但要快。第三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機車所有權若是你的(行照、發票上是你的名字),原則上不應被沒入。應立刻聯繫處理單位主張所有權、提出行照發票保險證明;若裁處時被沒入,5天內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警察階段就主動到場主張,比等到行政訴訟才追要快很多,那時候物品可能早就被處理掉了。
Q3社維法第22條規定哪些東西會被沒入?▾
三類:因違反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供違反所用之工具。查禁物一律沒入,其餘以行為人所有為限。
Q4沒入物三種類型差在哪?▾
所生所得物與工具限行為人所有才沒入,工具還要合比例原則;查禁物不問所有權全部沒入。三者舉證與門檻不同。
Q5什麼叫查禁物?▾
法令禁止任何人持有之物,如違禁品、未經許可的槍砲零件;因本身違法存在,沒入時不問所有權歸屬。
Q6什麼是供違反行為所用之物?▾
供實施違反行為使用的工具,如賭具、兇器;限屬於行為人所有且沒入符合比例原則時才得沒入。
Q7東西被警察沒入怎麼要回來?▾
索取扣押物品清單 → 釐清所有權 → 備妥發票登記等證明 → 5日內聲明異議。所有權人非行為人者儘速到場主張。
Q8怎麼證明被扣物品不是行為人的?▾
提出購買發票、行照、登記文件、租賃或寄放合約,或由真正所有權人本人到場主張,空口主張無效。
Q9對沒入處分不服多久內要提?▾
收受處分書翌日起5日內向原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逾期失權不能再爭。
Q10工具被沒入怎麼主張比例原則?▾
說明物品價值與違反行為嚴重程度顯不相當,例如為一通涉嫌違法電話沒入高價手機,沒入過度得爭執。
Q11社維法沒入 vs 刑法沒收差在哪?▾
沒入是行政罰、由警察機關或簡易庭決定、走聲明異議;沒收是刑罰、由刑事法院決定、走刑訴上訴抗告。
Q12查禁物 vs 一般工具沒入門檻差多少?▾
查禁物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一般工具須行為人所有且合比例原則,門檻明顯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ocial_order_forfeiture | criminal_confiscation |
|---|---|---|
| 法律性質 | 行政罰(沒入) | 刑罰(沒收,刑法第38條) |
| 決定機關 | 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簡易庭 | 刑事法院 |
| 救濟管道 | 聲明異議、抗告(社維法第55–57條) | 上訴、抗告(刑事訴訟程序) |
| 第三人保護 | 所生所得物與工具限行為人所有;查禁物不問所有權 | 得沒收第三人之物,另有第三人參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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