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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22沒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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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2. 2.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3. 3.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維法第22條沒入物分三類:違法所生所得物、查禁物、違法所用工具;查禁物一律沒入,其餘限行為人所有,工具沒入須合比例原則。

Q · 東西被警察當場帶走,之後一定拿不回來嗎?

看所有權歸誰,查禁物則一律沒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並非所有被暫扣的物品都會被沒入。查禁物不問屬於誰一律沒入;因違反行為所生、所得之物及供違反所用之工具,原則上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者才能沒入,且工具的沒入還須符合比例原則。所有權人若不是行為人,可舉證主張發還,但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

白話解讀

警察在現場處理社維法案件,常常會帶走一些東西:賭場裡的賭具、鬥毆現場的兇器、被查獲的查禁物。這條告訴你哪些東西警察可以拿走、拿走之後是不是還能要回來。三種類型用三種規則:「行為產生的物或得到的物」(例如賣春所得的錢)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的才會被沒入;「查禁物」(例如違禁品)不管是誰的全部沒入;「行為使用的工具」(例如賭具、兇器)只有屬於行為人所有的才得沒入,而且還要符合比例原則。實務上的關鍵是「所有權」的判斷:你借朋友的車去做違法的事,朋友是無辜的,車原則上不能被沒入。但你要證明所有權不是你的,舉證責任在你身上。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為沒入之種類規定,將沒入物分為三類: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其中所生所得物與所用工具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入,查禁物則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且工具之沒入須符合比例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賭博被抓,現場的賭資全部會被沒入嗎?

原則上是,但要看細節。賭資作為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之物會被沒入,前提是這筆錢屬於行為人所有。若現場有人主張某些錢是別人的(例如寄放),需當場提出證明。實務上現場的錢很難釐清歸屬,警察通常全部扣押後在程序中釐清。內行人提示:賭博案件中,身上原本就有的錢和賭桌上的錢要分開主張,前者若能證明來源(提款紀錄、薪資轉帳)就不應被沒入。

Q2我借朋友的機車,他騎去鬧事被沒入,我能要回來嗎?

可以爭,但要快。第三項規定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機車所有權若是你的(行照、發票上是你的名字),原則上不應被沒入。應立刻聯繫處理單位主張所有權、提出行照發票保險證明;若裁處時被沒入,5天內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警察階段就主動到場主張,比等到行政訴訟才追要快很多,那時候物品可能早就被處理掉了。

Q3社維法第22條規定哪些東西會被沒入?

三類:因違反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供違反所用之工具。查禁物一律沒入,其餘以行為人所有為限。

Q4沒入物三種類型差在哪?

所生所得物與工具限行為人所有才沒入,工具還要合比例原則;查禁物不問所有權全部沒入。三者舉證與門檻不同。

Q5什麼叫查禁物?

法令禁止任何人持有之物,如違禁品、未經許可的槍砲零件;因本身違法存在,沒入時不問所有權歸屬。

Q6什麼是供違反行為所用之物?

供實施違反行為使用的工具,如賭具、兇器;限屬於行為人所有且沒入符合比例原則時才得沒入。

Q7東西被警察沒入怎麼要回來?

索取扣押物品清單 → 釐清所有權 → 備妥發票登記等證明 → 5日內聲明異議。所有權人非行為人者儘速到場主張。

Q8怎麼證明被扣物品不是行為人的?

提出購買發票、行照、登記文件、租賃或寄放合約,或由真正所有權人本人到場主張,空口主張無效。

Q9對沒入處分不服多久內要提?

收受處分書翌日起5日內向原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逾期失權不能再爭。

Q10工具被沒入怎麼主張比例原則?

說明物品價值與違反行為嚴重程度顯不相當,例如為一通涉嫌違法電話沒入高價手機,沒入過度得爭執。

Q11社維法沒入 vs 刑法沒收差在哪?

沒入是行政罰、由警察機關或簡易庭決定、走聲明異議;沒收是刑罰、由刑事法院決定、走刑訴上訴抗告。

Q12查禁物 vs 一般工具沒入門檻差多少?

查禁物不問所有權一律沒入;一般工具須行為人所有且合比例原則,門檻明顯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ocial_order_forfeiturecriminal_confiscation
法律性質行政罰(沒入)刑罰(沒收,刑法第38條)
決定機關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法院
救濟管道聲明異議、抗告(社維法第55–57條)上訴、抗告(刑事訴訟程序)
第三人保護所生所得物與工具限行為人所有;查禁物不問所有權得沒收第三人之物,另有第三人參與程序

social_order_forfeiture

法律性質
行政罰(沒入)
決定機關
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簡易庭
救濟管道
聲明異議、抗告(社維法第55–57條)
第三人保護
所生所得物與工具限行為人所有;查禁物不問所有權

criminal_confiscation

法律性質
刑罰(沒收,刑法第38條)
決定機關
刑事法院
救濟管道
上訴、抗告(刑事訴訟程序)
第三人保護
得沒收第三人之物,另有第三人參與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违禁品、违法所得及工具之收缴)
德國OWiG §§ 22–29(Einziehung im Ordnungswidrigkeitenrech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沒入物之種類及其限制之規定。   二、對於沒入物,本條採必科主義,即凡屬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或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或查禁物概應沒入。但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或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三、所稱查禁物,係指法律禁止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公告禁止持有、製造、販賣之物而言。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二條。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為沒入物之種類及其限制之規定。   二、對於沒入物,本條採必科主義,即凡屬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或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或查禁物概應沒入。但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或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三、所稱查禁物,係指法律禁止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公告禁止持有、製造、販賣之物而言。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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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規定:「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