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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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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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原規定罰鍰得易以拘留,因違反比例原則而廢止。
Q · 社維法第21條還有效嗎?
已於108年刪除,現繳不出罰鍰改行政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繳不出來可易以拘留(每日折算300至900元,最多5日)。立法者認為以拘束人身自由處罰繳不起錢的人違反比例原則,整條刪除,現行未繳罰鍰改由行政執行處理(配合第20條修正)。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 2019 年 12 月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社維法的罰鍰如果你繳不出來,可以用 300 到 900 元折算一天的方式去坐牢(拘留),最多五天。立法者後來認為這違反人權:用剝奪人身自由去處罰繳不起錢的人,是把貧窮直接換算成自由。新法整段刪掉,現在繳不出來只能走行政執行。這個刪除是台灣行政罰人權化的重要一步。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罰鍰之易以拘留規定,民國108年12月因違反比例原則、避免將貧窮轉換為人身自由剝奪而刪除,是台灣行政罰人權化的指標性修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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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這條會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以拘留處罰繳不起錢的人違反比例原則,把貧窮直接轉換成人身自由的剝奪,過度侵害人權。民國108年12月修法整條刪除,未繳罰鍰改循行政執行程序處理(社維法第20條已配套修正)。
Q2社維法第21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現行法無此規定。
Q3易以拘留是什麼?
罰鍰繳不出來時換算為拘留的舊制度,每日折算300至900元、最多5日,已廢止。
Q4社維法第21條原本規定什麼?
罰鍰無力完納者得易以拘留,是舊制下的替代執行手段。
Q5什麼叫比例原則?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須與目的相當、不得過度,本條刪除即據此。
Q6現在繳不出社維法罰鍰會怎樣?
改走行政執行程序,由行政執行分署就財產強制執行,不再拘留。
Q7罰鍰可以分期嗎?
依現行第20條,經濟困難者得申請分期或延期完納。
Q8有人引用第21條嚇我怎麼辦?
直接指出該條已於108年刪除、無法律依據即可。
Q9怎麼查證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顯示「刪除」即為廢止。
Q10社維法易以拘留 vs 刑法易服勞役差在哪?
社維法易以拘留已廢止;刑法罰金易服勞役(刑法42條)仍存在,屬刑事制裁。
Q11行政執行 vs 拘留差在哪?
行政執行就財產強制取償,不拘束人身自由;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現已不適用於未繳罰鍰。
Q12刪除前後對欠繳者有何差別?
刪除前可能被關最多5日;刪除後僅追討財產,人身自由不受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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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00629 制定)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以拘留期內繳納罰鍰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拘留之期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為折算一日之標準,裁定者依具體案情斟酌決定之。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二、第二項現定罰鍰總額折算拘留,如逾越十四日之期限者,應以罰鍰之總額與十四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此種易以拘留之執行,在事實上雖為執行拘留,而在法律上,仍為執行其罰鍰,其如欲再行完納罰鍰時,亦無不可,則應繳納之數,為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已拘留之期間。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條。
(10812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係配合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而來,前條既已刪除,本條亦應一併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為折算一日之標準,裁定者依具體案情斟酌決定之。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二、第二項現定罰鍰總額折算拘留,如逾越十四日之期限者,應以罰鍰之總額與十四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此種易以拘留之執行,在事實上雖為執行拘留,而在法律上,仍為執行其罰鍰,其如欲再行完納罰鍰時,亦無不可,則應繳納之數,為依裁定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已拘留之期間。 四、參考違警罰法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係配合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而來,前條既已刪除,本條亦應一併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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