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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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原規定罰鍰得易以拘留,因違反比例原則而廢止。
Q · 社維法第21條還有效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原條文規定罰鍰繳不出來可易以拘留(每日折算300至900元,最多5日)。立法者認為以拘束人身自由處罰繳不起錢的人違反比例原則,整條刪除,現行未繳罰鍰改由行政執行處理(配合第20條修正)。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 2019 年 12 月被刪除了。原本它規定:社維法的罰鍰如果你繳不出來,可以用 300 到 900 元折算一天的方式去坐牢(拘留),最多五天。立法者後來認為這違反人權:用剝奪人身自由去處罰繳不起錢的人,是把貧窮直接換算成自由。新法整段刪掉,現在繳不出來只能走行政執行。這個刪除是台灣行政罰人權化的重要一步。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為罰鍰之易以拘留規定,民國108年12月因違反比例原則、避免將貧窮轉換為人身自由剝奪而刪除,是台灣行政罰人權化的指標性修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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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這條會被刪除?▾
立法者認為以拘留處罰繳不起錢的人違反比例原則,把貧窮直接轉換成人身自由的剝奪,過度侵害人權。民國108年12月修法整條刪除,未繳罰鍰改循行政執行程序處理(社維法第20條已配套修正)。
Q2社維法第21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108年12月刪除,現行法無此規定。
Q3易以拘留是什麼?▾
罰鍰繳不出來時換算為拘留的舊制度,每日折算300至900元、最多5日,已廢止。
Q4社維法第21條原本規定什麼?▾
罰鍰無力完納者得易以拘留,是舊制下的替代執行手段。
Q5什麼叫比例原則?▾
國家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須與目的相當、不得過度,本條刪除即據此。
Q6現在繳不出社維法罰鍰會怎樣?▾
改走行政執行程序,由行政執行分署就財產強制執行,不再拘留。
Q7罰鍰可以分期嗎?▾
依現行第20條,經濟困難者得申請分期或延期完納。
Q8有人引用第21條嚇我怎麼辦?▾
直接指出該條已於108年刪除、無法律依據即可。
Q9怎麼查證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沿革,顯示「刪除」即為廢止。
Q10社維法易以拘留 vs 刑法易服勞役差在哪?▾
社維法易以拘留已廢止;刑法罰金易服勞役(刑法42條)仍存在,屬刑事制裁。
Q11行政執行 vs 拘留差在哪?▾
行政執行就財產強制取償,不拘束人身自由;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現已不適用於未繳罰鍰。
Q12刪除前後對欠繳者有何差別?▾
刪除前可能被關最多5日;刪除後僅追討財產,人身自由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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