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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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 20 條規定罰鍰須於裁處確定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經濟困難者得申請 3 個月分期,遲一期全額到期。
Q · 社維法罰鍰繳不出來會被關嗎?
不會。2019 年起已刪除易以拘留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經濟困難無法即時完納者,得申請 3 個月內分期。2019 年 12 月修法刪除原易以拘留規定,未繳罰鍰不再以人身自由抵償,而是移送行政執行署,由其執行薪資、存款及財產。
白話解讀
收到社維法的罰鍰單,大部分人的反應是「趕快繳一繳免得有事」或是「繳不出來怎麼辦,會不會被抓去關」。後者的恐懼在 2019 年 12 月之後已經是過時資訊。原本這條的第三、第四項規定罰鍰繳不出來警察可以聲請易以拘留,等於用人身自由抵錢。立法者認為這違反人權,整個刪掉。現在你只剩兩件事要記住:10 天內繳清,繳不出來主動申請最多 3 個月分期。第二件事是分期的隱藏陷阱:遲一期,整筆餘額全部到期,等於分期優惠瞬間消失。沒繳的後果不再是被關,而是進入行政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署會處理你的薪資、存款、財產),這是一條完全不同的路。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 條規範罰鍰的繳納期限與分期機制:裁處確定後 10 日內應完納,經濟困難者得申請最長 3 個月分期,但遲誤任一期即以該期到期日為全部餘額的完納期限,逾期未繳改循行政執行程序處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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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社維法罰鍰真的沒辦法繳,會被警察抓去關嗎?
2019 年 12 月新法施行後不會了。原本的易以拘留規定整段刪除,理由是違反比例原則。現在繳不出來的後果是被移送行政執行署,由其扣薪水、存款、查封財產。被移送後仍可跟執行官談分期協議,硬抗只會被扣得更多。
Q2申請分期需要什麼條件?要去哪裡申請?
條文要求「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實務上需證明經濟困難,如薪資單、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等。向原裁處的警察機關書面申請,10 日內提出最有機會通過。具體財務證明比口頭哭窮有效,承辦員有裁量空間。
Q3社維法罰鍰分期遲繳會怎樣?
依條文,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意思是該期到期那天,剩下的全部金額都算過期,瞬間從分期戶變成欠繳戶。
Q4社維法罰鍰要幾天內繳?
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逾期將移送行政執行。
Q5社維法的罰鍰和刑法罰金差在哪?
罰鍰是行政罰(行政機關裁處),罰金是刑事罰(法院判決)。社維法易以拘留已刪除,刑法易服勞役仍在。
Q6什麼叫易以拘留?為什麼被刪除?
原本將未繳罰鍰轉為人身拘留的機制,2019 年因違反比例原則整段刪除。
Q7社維法分期完納是什麼意思?
經濟困難者經核准將罰鍰分 3 個月內繳清,但遲一期餘額全部到期。
Q8社維法罰鍰怎麼申請分期?
向原裁處警察機關書面申請,附薪資單、失業或低收入證明,10 日內提出最有機會。
Q9社維法罰鍰繳不出來怎麼辦?
及早主動申請分期;若已逾期移送,可向行政執行官談分期履行協議。
Q10社維法罰鍰逾期會被怎麼追討?
移送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扣抵存款、查封不動產,但不會拘留人身。
Q11申請分期要準備什麼證明?
薪資單、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等具體財務文件,比口頭說明有效。
Q12社維法罰鍰 vs 刑法罰金哪個會被關?
社維法罰鍰 2019 年起不會(易以拘留已刪除);刑法罰金未繳仍可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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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繳清 | 分期 | 逾期未繳 |
|---|---|---|---|
| 繳款時點 | 10 日內一次完納 | 3 個月內分期,每期準時 | 10 日後移送行政執行 |
| 遲繳後果 | 無 | 遲一期全額立即到期 | 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 |
| 人身自由 | 不受影響 | 不受影響 | 不再拘留(2019 已刪除易以拘留) |
| 可協商空間 | — | 原裁處警察機關裁量 | 可向執行官談分期履行協議 |
繳清
- 繳款時點
- 10 日內一次完納
- 遲繳後果
- 無
- 人身自由
- 不受影響
- 可協商空間
- —
分期
- 繳款時點
- 3 個月內分期,每期準時
- 遲繳後果
- 遲一期全額立即到期
- 人身自由
- 不受影響
- 可協商空間
- 原裁處警察機關裁量
逾期未繳
- 繳款時點
- 10 日後移送行政執行
- 遲繳後果
- 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
- 人身自由
- 不再拘留(2019 已刪除易以拘留)
- 可協商空間
- 可向執行官談分期履行協議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00629 制定)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立法理由一、被處罰人中容或有無力一次完納者,為免除執行困難,並予被處罰人方便,特仿我國法院施行多年之罰金分期繳納制度,准許分期完納。 二、分期完納由裁罰者審酌被處罰人經濟狀況准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至應分幾期,每期應繳若干,當另於處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三、准許分期完納後,被處罰人如有遲誤一期不繳納情事,即喪失分期完納之優待,以防止拖延,故規定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其未完納部分逾期得聲請易以拘留。 四、參考違警罰法二十條。
(1081206 修正)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立法理由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罰鍰名詞
- 完納名詞
- 期日名詞
一、被處罰人中容或有無力一次完納者,為免除執行困難,並予被處罰人方便,特仿我國法院施行多年之罰金分期繳納制度,准許分期完納。 二、分期完納由裁罰者審酌被處罰人經濟狀況准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至應分幾期,每期應繳若干,當另於處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三、准許分期完納後,被處罰人如有遲誤一期不繳納情事,即喪失分期完納之優待,以防止拖延,故規定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其未完納部分逾期得聲請易以拘留。 四、參考違警罰法二十條。
關於「(聲請或請求)易以拘留」之性質,向有「處罰轉換」及「執行方法」等不同見解,惟不論採何種見解,均未能改變本法拘留罰係以剝奪人身自由,作為制裁輕微(相較刑事不法行為)違反秩序行為之手段之本質,而有過度侵害人權之違憲疑慮。爰刪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權,並符合我國現行行政制裁法制;另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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