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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2.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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