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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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每期差15日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五日內向分局,申請分期,分局五日內決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